“私家侦探”的录音、录像证据有效吗?
2016-05-31 14:38 | 来源: | 作者:
很多人对于“私家侦探”在采集证据过程中得到的录音、录像等证据在法庭上的合法性存在一定的疑问,这也是横亘在受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一道障碍,根据私家侦探的办事流程我们深入阐述一下。
对于“私家侦探”通过录音、录像手段获得的证据,在形式上表现为视听资料。对于此类视听资料证据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曾作出过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该批复对于禁止以偷拍偷录的方式收集证据起到了积极的遏制作用。但是,这种一刀切的规定也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效果,使得部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或无法举证而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影响了法律公平的实现,因而招致了不少学者的批评。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该批复已经作废,失去了效力,这就意味着,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形成的录音及录像资料可以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例如,甲借给乙十万元人民币,但并未要求乙出具借条,乙到期赖账不还,甲因无凭据而无法起诉,遂在与乙通话过程中催要借款时暗自录音,甲所获得的录音资料便可以成为证明双方借款关系存在的合法有效证据。
虽然该批复规范的是录音资料的效力问题,但鉴于录像与录音并无本质上的差异,故也应适用于录像资料。
通过以上所述不难得出结论,即“私家侦探公司”通过录音、录像手段获得的证据是可以承认其证据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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