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侦探调查证据采信的规则
2016-05-31 14:43 | 来源: | 作者:
许多学者认为我国不宜开展私家侦探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获取证据手段易违法,证据证明力不好确定"。在证据的采信上,虽然私家侦探取得的证据在法律上并未得到直接认可,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还是可以通过变通的手段,由当事人或者律师向法庭提交调查得来的证据。那么什么样的证据应当被排除,笔者认为一般应当酌情只限于以不公正手段获取的证据,而且使用这些证据会妨碍对方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既然在目前刑讯逼供得来的非言词证据可以当作合法证据来使用,已成为公认的准则,私人侦公共场所探偷录偷拍的证据当然也是合法的,甚至于侵入他人住宅的偷拍证据是不是也可以考虑作为证据被采信,笔者认为也是可以值得商榷。
因为按照现阶段中国的司法理念来讲,实质正义还是优先于程序正义的,只要私家侦探调查得来的证据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即使是入室偷拍或者通过其他诱骗、威胁、引诱的方式,也是可以采信的;至于这样会不会起到鼓励私家侦探非法取证的反作用,笔者认为不必过于担心;因为调查行为作为一种商行为,受托方必须在风险和利益两者面前进行考量,只要有完善法律的规制,相信大多数时候私家侦探会选择守法经营,这正是市场的杠杆和法律的天平双重调节的结果。
而相对于在美国而言,正因如此,公权违法取得证据的是采取自动排除法则,那是因为公权强大,私权易受侵犯。而平等主体侵犯私权取得的材料是具有证据价值的,虽然其错误行为本身虽要承担民事责任。在我们国家的对待证据态度是实事求是,这与西方司法制度上自由心证的原则是有很大区别的,实际上完全客观真实是无法再现的,裁判只能在根据法律上真实的基础之上作出。法官作为法律的奴仆,必须是由法律的真挚理解得出证据是否可以采信的判断,而不能简单的通过某一部法律或司法解释断定某一类人没有取证的权利。即使证据的取得方式或者证据的本身存在某中瑕疵,但也不能剥夺法官对于证据判断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肯定私家侦探调查得来的证据效力的同时,让法官通过自由心证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别该证据能否进入诉讼。“法无禁止即许可",既然了解真实信息并提供证据是公民的权利,私家侦探取证中的主体资格上就不应受到歧视,调查得来证据也应该与享有侦查机关的证据地位相同,关键的是法官要严格审查私家侦探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中的使用。这就需要制定证据法,完善证据的采纳规则,使证明力标准的判别明确化,同时依靠法官个人丰富的社会阅历与娴熟的审判经验,这样才能够更多的带来司法公正。
综上,不论是在现有实在法层面上,还是在以上四个具体法理争议焦点问题上,可以看出私家侦探的存在和发展在法律上是有其合法正当性的,非但不会破坏法治的和谐,而且如果管理得当,反而会促进司法公正,使得个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最充分及时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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