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私家侦探的合法性
2016-01-15 17:39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1 私家侦探的执业争议

作为一种职业,“私家侦探”还未被我国政府所认可。1993年,公安部发布《关于禁止开设“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

然而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该规定放在现在已经不合时宜。私家侦探的存在是有着社会现实需求的,它满足了人们从国家机关那里得不到的服务,其存在具有积极意义。在法律上有必要赋予私家侦探组织法律地位,但是相应地应该对它的设立与运营、监督进行严格的控制。

2 私家侦探的执业风险

根据私家侦探在从业过程中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列举了几种应该被保护的民事权益,其中包括隐私权。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包括了未经许可,公开他人姓名、肖像、电话号码以及居住地址;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非法刺探或者公布他人财产状况等等。这些行为恰恰是私家侦探得以开展业务的最主要途径,私家侦探一旦侵犯了他人的上述隐私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其次是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规定了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第42条第6项规定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罚;第48条规定了非法处置他人邮件的处罚;第68条规定了制作、复制淫秽物品的处罚。这就使私家侦探在从业过程中必须学会遵守法律,采取合法的方式调查。

第三是刑事责任。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52条规定了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3条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81条规定了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4条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等。私家侦探所用的技术侦查设备、侦查行为极有可能会触犯刑法。

3 委托人与受托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就民事责任来说,委托人指使受托人侵权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形成了共同的侵权故意,并有实行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受托人自行违法,而委托人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受托人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意思表示,故委托人对该超出的部分不负责任,由私家侦探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单独负责任。

就刑事责任来说,委托人与私家侦探之间有可能会构成共同犯罪,有时则不构成。私家侦探从事的侵权活动是委托人教唆的,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否则只能追究私家侦探机构以及其探员的刑事责任。

4 私家侦探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我国法律对于证据的形式与收集程序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证据只有符合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才具有证明效力。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里,虽然没有赋予私家侦探取证的权利,但是承认了依靠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的证据的证明力,由此可见,我国民事案件中,私家侦探收集的证据有些是具备合法性的要件的,还是能够在诉讼中使用。在刑事诉讼法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在审判中将不被采纳,但是获取的实物证据,是可以被采信的,这就说明了私家侦探收集的证据有些也能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而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例如窃听、窃录、引诱、欺骗、非法入侵住宅等取得的民事证据不可以采信。在刑事案件中,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严禁私家侦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