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审”集中出庭 公诉人办案提速
2015-12-23 09:33 | 来源: | 作者:

张伟新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简易程序案件要求公诉人全面出庭,对于案多人少的基层院来说,这无疑是个严峻考验。通过探索和总结,我院实行“公诉人集中出庭”办案机制,今年7月以来,分3次对28起案件实行集中审理,有效节约了时间和人力成本。

  沟通协调,创新出庭模式。简易程序案件存在案件简单明了、控辩双方无异议等特点,其办理程序有一定的规律,且具有相对固定的流程。经过探索和总结,我们选择了集中办理模式。经与人民法院协商沟通,建立并实行了“公诉人集中出庭”办案机制,检法两家共同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相互配合,挖掘潜力,创新机制,破解案多人少、效率低下难题。

  细化区分,提高诉讼效率。通过与法院沟通协商,对不同情况的案件进行归类办理,建立多种集中审理模式。一是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被告人认罪,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将多个案件集中审理,检察院委派一名公诉人携书记员集中出庭支持公诉;二是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被告人认罪,但因审前社会调查、民事调解等原因导致超过简易程序审限,且已完成审前社会调查和民事调解的案件,由合议庭将多个案件集中简化审理,检察院派一名公诉人携书记员集中出庭支持公诉;三是将某一个公诉人办理的多个简易案件,集中安排在同一天开庭审理,由该公诉人携书记员集中出庭,等等。

  辅助办法,保障机制运行。“公诉人集中出庭”办案机制,还包括多项辅助和保障机制。其一,指定专人办理机制。即在一段时间内指定一名公诉人集中受理审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简化文书制作、审批、庭审程序,确保案件集中移送审查起诉、集中提起公诉、集中出庭,实现“三简化三集中”。同时建议法院同样指定专人审理上述案件,以方便沟通,提升效率。其二,审前调查评估机制。社会调查评估作为判处缓刑或管制案件的前置程序,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挤占了审理时间,造成很多案件不能在法定二十日期限内审结,从而无法适用简易程序。我们与区法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协调,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各自的办理环节委托社会调查评估,避免到法院再委托导致超审限。其三,集中庭审重点机制。对于简易程序案件,或者因审前社会调查、民事调解等原因导致超过简易程序审限,但已完成社会调查评估和民事调解的案件,由合议庭集中进行简化审理。在保障权益和维护公正的前提下,择要宣读起诉书、简要开展询问、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控制庭审时间,提高审判效率,达到程序、质量与效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