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行政诉讼制裁不可手软
2015-12-20 08:43 | 来源: | 作者:
新闻:在行政诉讼期间,当事人公然争抢、撕碎案卷,并携带笔录离开。日前,浙江省高级法院对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再审申请人杨卫春处以5000元罚款。这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浙江高院开出的首张罚单。
点评: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必须遵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对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调查执行、扰乱工作秩序以及打击报复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制裁措施。对妨碍行政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予以罚款的数额由1000元调整为1万元。
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庭是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法定场所,诉讼参与人与审判者都要共同遵守法庭规则是应有之义。作为裁判者自然需要讲究司法礼仪,恪守法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认真倾听、理性分析、公平对待诉讼当事人。而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必须服务法庭指挥,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庭克制言行,不能出现抢夺、扣留案件材料等妨碍诉讼的冲动行为。否则,就可能被法院处于司法罚款等制裁,触犯刑律的将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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