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收账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2015-07-21 21:08 | 来源:未知 | 作者:小萍

   对于债务人逾期不还款的情形,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就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诉讼手段和非诉手段,诉讼因其成本较高,效率低下,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债权人大多数情况下会优先选择非诉手段,这些非诉手段也就构成了欠款催收。合法有效的催收不仅能督促借款人尽快还款,还能防范法律风险,包括因债权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导致欠款无法收回的法律风险、因不能提交已经催收的法律依据而无法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风险、因延迟催收使债务人趁机转移资产或逃匿的风险等。可见,选择及时合理有效的催收手段,对于债权人至关重要。

  催收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首先,无论用何种催收方式,都应当以合法作为前提。威逼利诱的非法催收手段有时候确实能更快地督促债务人还款,但是此时的还款并非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此种手段收回的欠款无效,可能遭遇对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撤销的法律风险,严重的甚至构成违法犯罪。其次,催收的方式主要是尽可能地对债务人施加心理压力。在合法的前提下,给债务人施加的压力越大,催收效果就越好。另外,催收应尽可能向债务人提示其不还款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债权人可能采取的下一步措施。在实践中常用的合法催收方式主要有:

  (1)要求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这是常见的催收方式,既能够通知债务人借款已逾期,督促债务人及时还款,又能在将来诉讼时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

  (2)发送律师函。对于具有偿还能力又故意拖欠贷款的债务人,可在诉前发送律师函或由律师签发的催收文书,说明到期不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和利害关系,告知若不及时还款将采取诉讼措施追究法律责任,敦促债务人主动还款。

    (3)申请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凭借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据向公证机关申请,使之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公证机关公证,明确赋予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债权人可以直接以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以此来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也是相当有效的。申请债权文书公证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文件”。

    (4)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增加担保。对于借款时没有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可以在催收时要求其提供担保物或担保保证人;对于借款时已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其增加担保物或增加新的保证人。无论债务人是否愿意提供新的担保,都能给予债务人心理压力,达到敦促其尽快还款的目的。

    (5)与债务人签订有关仲裁的协议或法院协议管辖的协议。虽然未直接要求债务人还款,但足以起到提示诉讼风险的作用。另外,在以后需要仲裁或诉讼时,债权人还可以在有利于自己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节约诉讼成本的同时也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6)申请支付令。这是最为接近诉讼的方式,也是对债务人警示作用最大的方式──债权人依法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在法定期间内,如果被申请人不提出异议即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