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侦探在法律天平上走钢丝
2015-07-02 11:10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尽管目前还不到为私家侦探在法律上彻底正名的时候,但通过不断完善现有的律师制度和法律服务,拾遗补缺,让既合理又合法的社会需求通过法律渠道就能得到满足则是完全必要的.

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但事实上,一纸禁令并未能遏止“私家侦探”在许多城市迅速发展的势头。尤其是近年来,各类冠以“调查事务所”、“事务调查所”、“法律顾问咨询公司”的私家侦探越来越多。

  2002年4月1日,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偷录”、“偷拍”证据的有效性方面撕开了一个口子,规定凡是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偷录、偷拍取得的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充当有效证据。这意味着,民间调查机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由此可见,新的证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为民间调查机构生存和发展增添了后劲。

  不可否认,“私家侦探”之所以出现供求两旺的势头,是因为其有着庞大的市场需求。譬如,现行婚姻法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后,无过错一方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应作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判决。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普通公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一般的公民并不具备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相应调查权,更没有更多的调查手段和技术,需要有人提供相应的帮助,“私人侦探”等民间调查机构就是在这庞大的市场需求下一步步得以孕育、催生出来的。

  从法律上看,目前“私家侦探”在国内仍属于不被允许的职业,所以很多的业内人士称之为“民间调查”,但也并不能掩饰“私家侦探”业扩张态势。由于“私家侦探”所涉足的侦查权按现行法律规定,仍属于国家专门机关行使的权力,民间组织是不能涉及的。既然“私家侦探”的组织机构不合法,但“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却具有证据证明效力;既然“偷拍”、“偷录”能够当作证据使用,公民在法律诉讼中就有对其的需求,从而形成一个市场。尽管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但“私家侦探”却“巧立名目、偷梁换柱”,表面上可以不叫“私家侦探”而称之为“调查公司”等,但实际上还是按“私家侦探”的实质运作。“私家侦探”的顽强存在,也引起法律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专家们指出,“私家侦探”业可谓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补充调查证据;用不好,则有可能危害他人的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和企业社会的经济安全。

  近年来,国内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婚外情调查取证以牟取高额利润的私家侦探或者咨询顾问公司日益增多。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也将侵犯隐私权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一些业内人士称,他们从事私人侦探职业一直是在法律的边缘行走,每次办案,都有一只脚在门内,另一只脚在门外的感觉。这其中有双层意思:除了回避与国家法律的冲突,还要面对被调查人的威胁。由于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不论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得违法行事,私人侦探从事侦查、跟踪、盯梢等项活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更让人担忧的是,一些地方黑恶势力膨胀,其魔爪涉及到各行各业,一旦黑恶势力利用了这种宽泛了的侦查权,就会披上合法的外衣与社会正义作对。尤其是“私人侦探”大多是以窥探他人的隐私为业,从而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了一种侵犯。

  长期以来,国内有关部门对“私家侦探”业采取的管理方法都是一个“堵”字,然而往往是刚刚取缔一批,另一批又开始“蠢蠢欲动”。尽管目前还不到为私家侦探在法律上彻底正名的时候,但通过不断完善现有的律师制度和法律服务,拾遗补缺,让既合理又合法的社会需求通过法律渠道就能得到满足则是完全必要的。由于在企业和个人信用调查、品行调查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市场,而公安、司法等部门在这些领域常处于无能为力的情况下,私人侦探业的存在就具有一定合理性、必要性。如果国家能在司法体系之外建立另一个良好的秩序,“私家侦探”业同样能够健康发展并发挥其作用,国家机构与民间组织各自分工明确,能够确保司法机构真正有效率地运转,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公正的目的。

  尽管“私家侦探”业在未来将有很大的潜在市场,但“私家侦探”业需要与政府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找准自身的位置,进而明确自己的业务领域。许多有识之士对私家侦探的管理和随之带来的问题表示担忧,他们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行业管理标准,对私人侦探的资格进行认定,采取疏导的管理办法,规范私家侦探的市场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管理措施并切实加以规范,让私家侦探业满足市场的合理需求。地方立法可以先试先行一步,制订相关的试行法则,明确私人侦探业的经营范围和活动准则,让私家侦探有一个实实在在的“名分”。一言以蔽之,“私家侦探”业应有自己的游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