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意外死亡 保证人也难逃责任
2015-05-28 15:39 | 来源:未知 | 作者:小萍

   据悉对于借款人死亡,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意外死亡,对于债权人银行来说是不可抗力,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属于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此时债权人无权要求担保人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建约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意外死亡,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对于合同的效力,关键要看双方借款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合同终止的相关约定,本案中债务人意外死亡、担保人也未主动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确认借款合同终止履行,担保人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这一规定,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协议,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保证人是被保证的主合同中的第三人,他既同主合同的债务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又同主合同的债权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2、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3、保证的责任范围只能等于或小于被保证人债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相对于主债务、主合同而言,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一种从合同,主债务不存在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灭,但是债务人死亡债务并不就此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