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轨后自愿放弃房产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2019-07-23 20:23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我承诺放弃三个子女的抚养权、放弃位于南京市刚付完首付的一套房子。”马某在出轨被发现后,向丈夫孙某出具了承诺书。这样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庭审中,马某提出分割上述房产,法院未予支持。
 
好景不长,女方出轨了
 
孙某与马某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初,俩人登记结婚,先后育有二子一女。2015年底,双方花费30多万元,共同购买了位于南京市的一套房产。
 
可好景不长,2016年初,孙某发现马某存在出轨的情况。经询问,马某承认了出轨。经双方家属作二人的思想工作,马某向孙某出具了承诺书,对子女抚养及房产进行了约定。
 
原本以为双方会和好如初,但因这一隔阂双方都无法释怀,吵闹过后依然无法平静对待。
 
无法释怀,男方起诉离婚
 
2018年4月,孙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按马某的承诺书进行判决,并分担承担夫妻共同债务20万元的一半即10万元,并请求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
 
但马某不同意离婚,并称承诺书是在遭到孙某殴打的情况下按照孙某的意思书写。考虑到双方均未对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的证据加以证实,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在调解无效后,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未和好。
 
离婚不成,男方再次起诉
 
2019年1月,孙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双方各持已见,致本案无法调解。第二次起诉时,孙某在拿出承诺书的基础上,补充了双方家属的短信聊天记录、录音光盘等证据,对自己的诉求进行了证据补强。
 
同时主张因交纳社会抚养费、支付购房首付、家庭开销等对外借款,夫妻合计共欠外债37万元,要求各自负责一半,并重申了精神损失费。
 
法官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马某之婚姻系经办理结婚证结婚,属合法夫妻关系。双方虽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无法和好,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马某也同意离婚,应予照准。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对婚生三子女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鉴于三子女现在学习、生活的实际情况及孙某已施行结扎手术的事实,孙某主张婚生长男由马某抚养,婚生女孩、次男由孙某抚养,理由充分,应予采纳。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及抚养能力,子女抚养费应由双方各自承担。
 
孙某主张夫妻双方存在共同债务,但提供的证据主要为花费,与案外人仅有转账记录,未提供借据原件等,综合考虑其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女方自愿写下承诺书?
 
马某承认承诺书为自己所写,但主张是在受孙某的逼迫下书写,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一套,因马某在出具给孙某的承诺书中已明确表示放弃主张,故马某现请求分割该房产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马某虽在承诺书中承认其存在“出轨”行为,但该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故孙某请求马某支付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承诺书有效,判离!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按法律规定对子女抚养、探望等作出判决,依法驳回孙某、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经办法官介绍,本案中的承诺书与所谓的“忠诚协议”在适用上存在一定差异,在大多数“忠诚协议”中都有“净身出户”的表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实践中,通过起诉的方式离婚,因“忠诚协议”自始未生效,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而本案中承诺书关于夫妻共有的房产方面约定,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没有附生效条件,故自出具时便已生效,没有切实的理由很难被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