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昆山骑车男反杀宝马男 构成正当防卫不应定罪
2018-08-29 20:16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原标题:骑车男“反杀”花臂男,构成正当防卫不应定罪 |观点交锋·正方)

 
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监控视频显示,一辆宝马车在变道时,撞到了骑车的男子。宝马车上两名男子先后从车上下来,指责和推打骑车男。其中一名花臂男返回车上,取出一把砍刀,冲到骑车男面前,连续挥了四次。第五次挥时,砍刀脱手甩到马路上。骑车男抢到了砍刀,开始反击砍向“花臂男”。后者先是倒地,后起身跑向宝马车,被追砍后,又跑向路边,最终被砍伤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之所以引爆网络,是因为其“教育意义”:不要随便欺负人。一个貌似凶横的人,无端欺负一个看似软弱的老实人,最终却被老实人反击砍伤致死。但大家很快就关心起骑车男的命运了。他的反击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性?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可能被定罪判刑?
 
这个案子大家很容易联想起于欢辱母杀人案。于欢案从判处无期徒刑到最终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从轻判了五年有期徒刑,可以说是“民意与司法的胜利”。许多人在网络上也呼吁,骑车男不应该受到法律追诉,他不应该坐牢。
 
对于本案,法律界也争论不休,目前主要有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不适时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三种点。从目前网络上流传的案发现场视频,以及公开渠道检索到的“花臂男”的犯罪记录来看,我倾向于认为,该案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案中,最具争议的部分在于骑车男抢到刀后追砍“花臂男”的行为。既然已经抢到凶器,是否还有必要追砍“花臂男”?如果没有必要,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或是防卫不适时的事后防卫?
 
专家:昆山骑车男反杀宝马男 构成正当防卫不应定罪▲昆山警方通报。
 
我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骑车男的行为总体上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应对其定罪。
 
正当防卫的法律定义很清楚,大意就是行为人处于危急情境下,可以采用必要合理的手段进行自我保护,在特别危急的情境下,甚至可以剥夺加害人的生命。这样的防卫行为,法律并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最核心的问题就在于,骑车男抢过刀之后,其是否仍然身处危急的情境,是否仍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继续制止伤害行为?
 
本案中骑车男抢刀之前所处的情境毫无疑问属于危急情境。对方是两名毫不讲理的男性,醉酒,且经过劝阻后仍然劝不住,存在明显的人身危险性。其中“花臂男”在骑车男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情况下,仍持刀行凶,如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
 
有视频显示,“花臂男”似是用刀背伤人,但这不妨碍案件的定性。比如拿着枪,用枪把打人。性质是一样的,不仅取决于凶器怎么用,也取决于凶器本身的性质。
 
结合整个事发经过来看,骑车男抢刀之后的情境也应认定为危险情境,因此具有防卫的正当权利。主要原因在于,在案发短短的一两分钟时间内,双方的施害和防卫行为都是连贯的,难以分割开来看。
 
从“花臂男”在抢刀时和抢刀前的高度人身危险性的行为来看,骑车男完全有理由认为,自己即使抢到刀了,“花臂男”及其同伴依然有反扑的高度可能性,如不及时制止,反击不够彻底,对方仍将可能继续加害。
 
支持骑车男可能做出如此预判的两个重要细节是:
 
首先,“花臂男”在抢刀时表现依然非常积极,其失刀后,并没有停止伤害或是表现出恐惧而停手的行为,而是积极拼抢。
 
第二个重要细节是,“花臂男”倒地起身后跑向宝马车,而不是向其他方向逃跑。结合其第一次走向宝马车时从车里掏出一把砍刀的行为,骑车男完全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可能上车拿出其他凶器来继续行凶。因此此时骑车男对“花臂男”的追砍行为依然可以纳入正当防卫的范围。
 
当然,有人可能会质疑,骑车男无法确认“花臂男”跑回宝马车是取凶器。对于这个问题,涉及一个重要判断。对于身处防卫情境中的人来说,难以用完全理性克制的态度来做出判断,这也是符合一般人认知的惯常情况。
 
因此,我们的刑法也不能严格要求紧急情境中处于危急状态的人做到完全理性和克制,而应该给与最大限度的包容。这个要求实际上也符合刑事诉讼法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如果既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恶意报复,也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确实出于防卫的意图制止施害人,那么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就应该认定行为人属于正当防卫。
 
对于这个案子,一些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法律可能受到民意裹挟。的确,如果诉诸民意,大多数人会支持骑车男。但是在这个案子上,民意也不是完全没有法律意义。
 
 
正当防卫中还有“正当”两个字,对于何为正当的判断,与民众的感受是有关系的。民众之所以支持骑车男,也是因为认可其反击行为尚在“正当”范围内,如果换成他们,他们也会如此反击。这种基于一般人的认识标准,不就是法律上要维护的“正当”的标准呢?
 
于欢案拓宽了中国司法长期以来对于正当防卫行为认定的狭窄口径。按照中国以往司法的裁判标准,一个人要做到正当防卫,其难度系数不亚于奥运会上夺冠的复杂跳水动作。我们的社会毕竟主要是由普通人构成的,因此,我们的法律首先要考虑的是普通人的爱恨情仇。对于这个案子,我认为骑车男做到了一个普通男人应该做的事情。
 
所以他是无罪的。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