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了近万元货品未买 骗子?
2018-06-04 07:59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原标题:挑了近万元货品未买 骗子?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赵威)一名孕妇消费者在儿童用品店选购商品后,因为身体原因最终未达成购物交易,售货员一气之下,把当天消费者在店里选购时的视频发到朋友圈,并配以文字说明称消费者是“骗子”。
 
近日,省工商局官方网站通报一起涉及消费者人格尊严受到商家侵犯的典型案例。
 
今年3月26日20时许,阜新一名怀有身孕的消费者小芳(化名)在彰武县一家儿童用品店溜达,准备为即将出生的宝宝购买一些儿童用品。
 
在店里售货人员近两个小时的热心服务下,小芳选购了近万元商品。
 
由于没带太多现金,小芳让售货人员打包后明天联系给送货,再付款。
 
消费者回家在洗澡后出现流血现象,就赶紧上医院,为了保胎儿健康,在医院住了两天。
 
商场在第二天无法联系上消费者,感到很气愤,白忙了一晚上,一个售货员就把当天消费者在店里选购时的视频发到朋友圈,并配以文字说明,文字大概意思是消费者是骗子,提醒其他商家不要被消费者欺骗。
 
事后,小芳在朋友告知下,看到了售货员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视频及文字,感觉受到莫大侮辱,找到商家要求赔礼道歉,商家不予理睬。
 
今年4月10日,小芳将此事投诉到消协。
 
当天,消协工作人员联系上了儿童用品店经营者,详细了解情况后,经营者表示,售货员在微信朋友圈发视频行为是售货人员个人泄愤行为,自己存在管理不当责任,同意对消费者进行赔礼道歉。
 
消费者认为经营者认错态度诚恳,不再追究经营者经济赔偿责任。
 
消协部门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消协部门认为,本案例中,经营者儿童用品店的售货人员因为自己提供了过多销售服务而却没达成交易目的,由此对消费者产生不满,体现在朋友圈发表对消费者造成侮辱有害人格的言论和视频,本身就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消协部门同时提醒消费者,购物时也须考虑好再购买,并且对销售人员的付出也有起码的尊重,以免造成不好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