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账号”黑色产业链:无名手机卡被用于注册非实名账号
2018-05-04 14:39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金羊网记者张璐瑶 通讯员彭绍雄 张毅涛

 
想在某网络平台注册一个用户,但又不想使用本人的实名手机号进行注册,有什么办法?想重复享受某些APP推出的新客户优惠政策,但手机号只有一个,怎么办?这些想法被部分不法分子瞄上,成为新“商机”,他们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形成一套从“卡商”购入大量无名手机卡——平台批量“打码(验证码)”——注册号账号卖给客户的黑色产业链条。
 
记者了解到,这条“黑产”中,最下游的客户,则多与网络欺诈、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密切相关。
 
 
 
“买账号”诞生黑色产业链,广州黄埔警方打击新型犯罪专业队侦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案,缴获4万多张手机卡 
 
近期,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组织部署新组建的打击新型犯罪专业队,在“飓风2018”专项行动中,在黄埔区东区街、萝岗街、长洲街连续捣毁3个“卡商”犯罪窝点,先后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用的电脑30多台、猫池100多套、手机卡40000多张等。
 
线索:
 
3个“卡商”窝点被捣,缴获4万多张无名手机卡
 
3月28日上午,根据广州市公安局网警部门通报的“卡商”线索,黄埔警方迅速由刑警大队打击新型犯罪专业队牵头网警大队、东区派出所、萝岗派出所、长洲派出所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火速开展侦查工作。
 
 
 
“买账号”诞生黑色产业链,广州黄埔警方打击新型犯罪专业队侦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案,缴获4万多张手机卡
 
经过通宵达旦的实地核查,警方锁定相关嫌疑人及窝点。3月29日上午,警方果断采取收网行动,在东区街、萝岗街、长洲街捣毁3个“卡商”窝点,抓获邓某(女,35岁,广东省梅州市人)、梁某(男,32岁,广州市黄埔区人)、曾某(女,30岁,广东省云浮市人)、杨某(男,30岁,广东省云浮市人)、莫某(男,31岁,广东省湛江市人)等5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用的电脑30多台、猫池100多套、手机卡40000多张等。
 
办案民警介绍,上述5名嫌疑人均具有较高的文化和计算机应用水平,其中嫌疑人莫某还是国内某名牌大学的研究生,曾经在一家国内龙头的通讯企业担任专业技术人员。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审,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猫腻:
 
购入“企业卡”规避实名制,不仅卖账号还刷抽奖
 
嫌疑人供述,大量的无名手机卡主要来自以企业或单位名义购买的手机卡,俗称“企业卡”。此类手机卡登记在不同企业名下,多数只有接听来电、收发信息的功能。嫌疑人通过各种途径,大量购入“企业卡”,利用“企业卡”无个人实名登记的特点,为需要规避实名制的各类“客户”(大部分是实施电信诈骗的不法分子)提供服务。
 
一般而言,“卡商”都是直接跟“打码平台”合作,通过猫池将验证码自动发给“打码平台”,“打码平台”向“卡商”支付报酬,每条信息收费在1角至3元不等,“卡商”基本能过上“足不出户、月入过万”的生活。
 
实际上,“卡商”因持有大量的手机卡,除注册各类网络账号,还有刷优惠、刷流量等业务,凡跟验证码有关的产业,他们都有涉足。
 
在警方此次侦破的系列案中,曾某、杨某在归案前刚刚接下一宗“生意”:刷网络抽奖。嫌疑人交代,某大型饮料企业近期在网络上推广抽奖服务,每个手机号码只有一次抽奖机会,他们就利用自身持有大量手机卡的优势,通过“打码平台”为下游客户提供不同手机号及验证码服务,增加抽奖机会。
 
揭秘:
 
“买账号”诞生黑色产业链,多涉电诈等犯罪活动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手机号码、验证码则成为了许多网络平台的主要“通行证”。记者从黄埔警方了解到,为了“迎合”市场的需求,一种所谓“打码平台(又称验证码平台)”的黑色产业悄然而生,“打码平台”可以理解为利用验证码非法获取利润的网络平台。
 
在“打码平台”的黑色产业链中,“卡商”起到了关键作用。“卡商”,主要是指拥有大量手机卡的用户,其通过使用“打码平台”提供的软件,大量注册各类网络平台账户,并自动将收到的验证码短信发回到“打码平台”,“打码平台”随即将对应的手机号码、验证码直接发给下游的各类“客户”使用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在此过程中,“卡商”的任何手机号被使用一次,则可获得相应的收入。而下游客户往往与网络欺诈、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密切相关,“卡商”也成为了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突出的幕后黑手之一。
 
猫池,是指有通信模块,可收发短信,支持多张手机卡同时使用的设备,一般有8槽、16槽的,高端的甚至达到128槽(即可以同时插8、16或128张手机卡)。猫池是“卡商”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只有通过猫池,才能实现多张手机卡同时作业,大量收发短信验证码的效果。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解释》已明确,与自然人关联的账号密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当前,账号密码往往绑定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特定信息,即使未绑定,非法获取账号密码后往往也会引发侵犯财产甚至人身的违法犯罪,同样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因此,《解释》第一条明确将“账号密码”列为“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