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职业打假人:1包辣条可获赔千元 被骂好吃懒做
2018-03-16 15:59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原标题:上游新闻揭秘“职业打假人”:一包辣条可获赔千元 时常受到各种威胁)

 
downLoad-20180316075131_副本.jpg△胡高带着投诉证物进入市食药监局江北区分局。
 
一种汤料的外包装上未标注适宜人群,胡高因此购买了数十包,并将超市和厂商告上法庭。双方此前已多次对簿公堂。昨日,又到了胡高与被告、法院协商的开庭时间,在上次庭审结束时,胡高对被告喊道:“正好3·15,你喊记者来采访、报道嘛,你看他们(记者)是支持你,还是支持我?”不过,双方昨日并未如约开庭。
 
职业打假背后或有团队操作
 
双方上一次开庭是在2月初。
 
被告席上有两个中年男子,一个是厂商代表,一个是销售该商品的知名超市员工。巧的是,原告和被告三人都抽烟,双方只有在休庭时溜出去才过个烟瘾。而且由于只有胡高带了火,被告还只得找原告“借个火”。
 
然而,原告们需要克制的不仅是烟瘾,还有坐在对面的原告胡高的不耐烦。“你搞快点嘛!我下午还要去XX法院开庭。”看着手忙脚乱整理物件的胡高,厂商代表说。
 
他下午要面对的原告,疑似胡高的“团队”,寄出起诉状的地址、诉状格式、诉讼理由、购买商品的批次都如出一辙。他毫不避讳地对胡高说,下午开庭就是“你们的人”,说“你们这样搞,有什么意思”。对此,胡高未予回应。
 
这次开庭并无意外发生,和上几次一样:谈崩了,不欢而散。
 
在质证时,被告方没有像上次一样爽快承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而是全盘否认,这多少让胡高有些意外和慌乱。
 
四处找证据打假,他忙得团团转
 
一个蛇皮口袋,十多个塑料袋,里面装的都是证据。证据是啥?就是一种汤料,有袋装的,也有罐装的,大大小小的“杂包”,杂乱无序。
 
胡高认为这种汤料“未标注适宜人群”,已经违反了食药监局的有关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被告则认为,这是商标瑕疵,且已召回。
 
在提交证据时,看着眼前的杂乱无序,书记员愣了一下,小票和商品对不上号,这是无法固定证据的。胡高也犯了难,他这次拿到法院的,除了本次庭审涉及的证据,还把接下来开庭(已立案)的证据也带来了,本来就没一一编号,现在就更乱了。
 
胡高整理了一阵,书记员也来帮忙,几个人合力,才梳理好四十多包汤料及对应小票,剩余的部分汤料则需要胡高自行带回择日再交。胡高只好把散落一地的汤料包、汤料罐重新收起,一只手上挂了四五个塑料袋,另外一只手则提着蛇皮口袋。
 
“下次收还不是收,这次就把我这些(证据)收了噻……”
 
“还说呢,把你上次那堆瓜子领走,放在我们库房也不是事儿啊。”书记员所说的“瓜子”,是前不久胡高状告该瓜子的销售和厂商的一起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那起官司,胡高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一袋几块钱的辣条可获赔千元
 
从法院出来,胡高还有一件事要处理。他直奔重庆市食药监局江北区分局,要投诉的是江北某超市的辣条,“里面添加了非法添加剂,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胡高告诉记者,发现这家超市辣条的问题后,他找过超市工作人员,提出意见,要求其下架,但对方并不积极,他自己买了部分,并决定“先投诉,后起诉”。
 
这不是胡高第一次来食药监局了,他熟门熟路,很快找到了一个办公室说明情况。对于胡高的投诉,工作人员表示需要进一步查实,如若属实,这家超市就应受到相应处罚。
 
整个投诉持续了一个小时左右,最后胡高拿到了一张《受理通知书》。
 
对于买了多少袋辣条,胡高未予正面回应。这些辣条价格数元,若投诉所指属实,将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一旦起诉,将获惩罚性赔偿,最低金额为1000元。也就是说,一袋数元购入的辣条将获赔千元。
 
“一切都不确定,投诉被查实、法院起诉判决、执行,等等,还有很多事要做。”胡高显得不怎么乐观。
 
不做厨师,改行做职业打假人
 
“你晓得最近央视曝光的XXX火锅那事儿吗?其实,关键视频也是职业打假人进去拍的……”说起“职业打假人”几个字,胡高显得很兴奋,不时向记者吐露点“业内讯息”。
 
胡高生于1990年,四川人,小学学历,在从事“职业打假人”以前,他是个厨师。
 
2016年8月,胡高在成都某县一家餐馆当厨师,他从一家小超市买到了有异味的面包,拿去退货时,却遭到了老板的拒绝。老板否认自己卖过面包给他,“你凭啥子,把购物小票给我拿来!”
 
在垃圾桶里,胡高找到了购物小票,跟老板对质。对方看了他一眼,说了一句“你要去告,就去告……”并嘟囔了一句“你们这种人……”仍然拒绝退款。此后,胡高才弄明白,自己被当成了职业打假人。
 
在搜集了一些资料以后,胡高做了一个重要决定,不做厨师了,转战“职业打假”的领域。
 
《民事诉讼法》、《产品质量法》……这样的专业书籍成了胡高的必读品,一有空,他就会拿出来翻翻。涉及的其他法律条文,也一一从书店、电子书当中查阅。
 
找超市,找问题产品,写辩论意见,搜寻类似案例……从初期寻找超市过期食品开始,到查找食品的非法添加,胡高在重庆和四川两地开启了“职业打假”生涯。
 
除了挨打,他还时常受到威胁
 
“很多人,主要是商家,都觉得职业打假人好吃懒做,只知道重复、反复购买,并以牟利为目的,提起诉讼。”胡高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他觉得从业者非常辛苦,有时还冒着生命危险。
 
2017年,在一起与某餐饮企业的诉讼案中,胡高和其西南地区负责人对簿公堂。也许是因为庭审时言辞过于激烈,对方情绪激动,在休庭期间,说着说着就给胡高脸上来了一拳。
 
后经双方协商,打人者赔款4万余元。那场官司支持了胡高的诉讼请求,对该企业作出惩罚性赔偿。
 
除了挨打,胡高还时常受到来历不明的威胁。“短信、电话,辱骂、威胁,什么样措辞的都有……”
 
downLoad-20180316075128_副本.jpg△满地的证据“杂包”。
 
downLoad-20180316075129_副本.jpg△市食药监局江北区分局受理通知书。
 
■各方声音
 
商家:他们非消费者,涉嫌借诉讼牟利
 
前不久,一商家向记者提供了胡高和他们在电话里的“谈判”记录,最后的结果是商家“告饶”,协商金额私了。
 
“我们支持正常的消费维权,对于职业打假人,哎……”受访商家说,他们是做小食品的,本来利润就薄。在一次出货时,商标存在瑕疵,未标注适宜人群,正准备召回该批次产品,却发现已被人抢购一空。
 
此后不久,他们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告除了胡高,还有另外3人,都是“职业打假人”。几个人在不同商场、同一时间一票(小票)一个商品的方式结算购买了数百袋该商品。
 
再后来,几个人在主城区几个法院分别起诉,轮流开庭,企业法人频繁出庭应诉,有些应接不暇。
 
“他们根本不是消费者,涉嫌通过诉讼为自己牟利。”在商家提供的电话录音里,胡高承认几个人住在一起,是“师徒”。
 
仅出自该商家的统计,胡高等4人在各区级法院立案的数量达到一百多件,若全部获胜,获利百万不难。
 
胡高:我只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活动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你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
 
胡高:我从来没做过违法的事,只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活动。而且我认为我不是职业打假人,真正的职业打假人是工商、质检、食药监、公安打假办。而我属于什么身份呢?用啄木鸟形容更合适,或者是食安志愿者。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有商家提供了电话录音,说你在威胁对方。
 
胡高:没有的事,对方如果认为我威胁他们了,可以报警,我愿意接受和配合任何调查。有几次,反而是我自己遭到了威胁,报了警。
 
重庆晨报:每次打官司,你会想些什么?
 
胡高:每次打官司,都会做好最坏的打算,也就是打输嘛。法律的尺度、判决的尺度,由法院、法官来把握,我会看很多判决书,手机上装有“法条随身查”和裁判文书网等App。
 
律师:“职业打假”有违立法原意
 
“我们是职业打假的团队,想邀请陈主任及您的团队加入。您有兴趣及把握吗?”前不久,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晔律师收到一条信息。
 
记者了解到,“职业打假团队”在重庆并不鲜见,不少律师或法律人士表示曾和这个群体有接触。“他们也有师傅带徒弟的传统,套路都无外乎那些,瞄准法律法规和法院的判决,起诉或协商解决,以获取利益。”
 
“知假买假行为在食品领域,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这是近年来争议颇多的话题……”国内知名的消费维权领域律师陈晔表示,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其内在动机到底是日常需要还是借此获利,司法实践中也确实难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予以判断,因为购买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而不属于法律问题。
 
在陈晔看来,未证明其购买涉案食品的用途,其主观上存在获取高额赔偿的明显故意,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正常的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今后应该会有进一步的规范出台。
 
■纵深
 
“职业打假” 有这两种套路
 
记者采访商家、职业打假人、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梳理出“职业打假”的两种套路:
 
1.购买“瑕疵”商品,向食药监部门投诉,以消费者的身份,促使其向生产者、销售者追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消费者的身份,向生产者、销售者追责;
 
2.购买大批“瑕疵”商品,轮流向职能部门举报、诉讼。向生产者、销售者追责,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谈判,协商让生产者、销售者作出赔偿。
 
不过,商家及法律人士表示,职业打假人在进行这些套路时,会事先摸清商家的底,查询其实有资本、经营状况等,看其是否“有资格”被打假,是否拿得出钱来。
 
■前景
 
牟利性打假行为 将逐步遏制
 
随着“职业打假”的争议,执法部门也不支持此种做法,有的职业打假人还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
 
 
2014年,新《消法》的颁布,将消费欺诈的赔偿额度提高至“退一赔三”。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支持对食品、药品的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人又迎来“短暂的春天”。
 
2017年5月19日,最高法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指出,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在最高法的文件出台前后,动辄购买几十件产品,然后以标签瑕疵向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索取10倍赔偿的“打假”案件多被驳回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