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破解密码拷贝丈夫出轨证据 专家:不属非鑫邦据
2017-08-21 07:59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原标题:破解密码所得出轨证据 不属非法证据)

权威专家从全新角度分析“民事非法证据排除”——

妻子找电脑高手破解密码拷贝了丈夫出轨的电子资料,能作为证据使用吗?通过私人侦探获得的证据材料,未必就是非法证据,有可能被法院采信?

广州市律师协会等机构联合举办的HOPE法律讲坛第一期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讲座日前举行。我国证据法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廖中洪等从全新的角度就“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分析。 

老板找人勾引老婆 所拍视频认定为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是指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廖中洪在论坛上指出,非法证据不等于虚假证据,很多非法证据就是真实的,只不过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的范围,所以在现实当中可能会遇到法官之间、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看法不一样,但目前学术界和司法界并无的公认标准。

廖中洪在论坛上讲述了许多真实的案例,有一些是经办法官或者他的学生们向他咨询的。几年前四川有一个老板想离婚,又不想分财产给老婆,于是找了个年轻人去勾引自己老婆,承诺事前给3万元,事后给2万元。这个男人按约定去做了,发微信、打电话,两人还去开房,被事先安排好的摄像机偷偷录了下来。

然而,这个老板没有兑现承诺,最后的2万元没有支付,于是法院在审理过程,该男子把事情经过讲了出来。廖中洪说,这个案子中女方出轨偷情是事实,但这个老板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最后法院认定这就是非法证据。

用窃听器材取证

所得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非法证据的规定逐渐在放宽。”廖中洪指出,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底线在于不能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廖中洪说,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没有构成严重后果的,也能被作为证据采信。是否非法证据的衡量的标准有两个,一是使用的工具,二是场所。

“针孔摄像头就属于法律禁止使用的工具,普通的照相机则不属于。” 廖中洪说,拍摄的场所也很重要,司法界普遍认为公众场所无隐私。但两夫妻闹离婚期间,男方把婚外情人带到自己家里来,被摄像机拍到了,基于男女双方对自己家都有支配权,这个证据也不存在隐私问题,不属于非法证据。

2015年广州判决过一宗案件,两夫妻闹离婚分居,女方搬出去租房,男方得知女方找了个男朋友后,找人把她房门踹开。廖中洪说,这就侵犯了住宅权和隐私权,最后法院判决认定是非法证据。

破密复制丈夫电脑数据

专家认为妻子不算侵犯隐私权

重庆有个案子争议比较大,两夫妻四十多岁,分别是不同公司的高管,女方发现丈夫有一段时间不对劲。丈夫的公司给他配了一台电脑,丈夫上班、回家都带着,还设置了密码让女方打不开。有次趁着男方出门忘了带电脑,女方找电脑高手把电脑打开了,把丈夫出轨的电子资料全部拷贝下来,拿到了法庭上作为证据。

法院也很为难,对此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廖中洪说,首先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夫妻共有的,这个电脑是否共有财产?其次,婚姻期间也是有个人隐私的,女方这么做算不算侵犯隐私权?“我的个人观点保守一点”,廖中洪说,他认为不存在侵害他人权益,女方这样取得的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

廖中洪说,他在2003年曾在杭州某活动上获悉了全国有上百个类似的私人侦探,在我国一些比较开明的省市法院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认为凡是私人侦探取证的,并没有侵害他人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这类证据法院能够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