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再三请求搭车 翻车受伤后向骑车人索赔数万
2017-05-26 14:16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子,难免让人有些感慨。

 
浙江衢州67岁的洪老汉算是个好心人,在吴女士的再三请求下,他骑着“顺风”三轮摩托车带她回家。谁曾想路上翻了车,吴女士受了伤。
 
原本是好心给人搭车,结果洪老汉被吴女士告上了法庭。
 
5月23日,衢州市衢江法院调解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洪老汉掏出2.7万元了结此案。
 
老汉好心捎带顺路村妇
 
半路爆胎搭车人受伤
 
洪老汉是衢州菜农,骑着三轮摩托车往返于城区菜场和菜地。2015年3月19日一大早,他拉着毛笋到菜场出售,隔壁摊位是卖橘子的吴女士,那天她的电动车坏了,想让洪老汉开车载她一段。
 
洪老汉好心答应,当天中午12点多,吴女士将电动自行车抬上了洪老汉的三轮车斗里,用绳子简单固定后,她也爬进车斗。
 
开了几十分钟后,顺风路结束,吴女士本该下车,可她却恳求洪老汉把她送到家。
 
洪老汉又起了好心,再次答应送她回家。没想到就在这时,三轮摩托车一个轮胎爆了,发生侧翻。洪老汉头部、胸腹部受伤,吴女士被车压住了身子,经医院诊断,她的左股骨干骨折、头皮血肿,伤情严重。
 
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洪老汉违规载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今年5月15日,吴女士向衢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洪老汉赔偿7.8万余元。
 
违章载人需担责
 
无偿服务可减轻
 
洪老汉明明是好心带人,怎么就成被告?洪老汉的妻子不理解,看见原告席上的吴女士就开骂。不过双方律师各有说法。
 
吴女士的代理人衢州市正扬法律事务所律师杨娜认为,好意施惠关系虽不产生合同关系,但并不因施惠行为的目的是好意、无偿而免除施惠人对受惠人的人身和财产保护义务。
 
洪老汉没请律师,只让儿子做了公民代理,因为他觉得“这个事情谁都能看出来谁不对”。
 
“我出于好心才搭她,完全免费,是在做好事!爆胎侧翻是意料之外的事,我自己受伤还花了1万多元,这个费用谁承担?”洪老汉有些无奈。
 
承办法官黄甘富认为,洪老汉无偿服务好意明显,在无偿服务中发生意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相应较小。因此,原告的受伤损失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载货三轮摩托车违章载人等实际情况,原告损失由被告承担35%、原告承担65%。
 
经法庭调解,洪老汉赔偿原告吴女士损失费2.7万元。
 
延伸阅读
 
好意同乘事故分担责任有讲究
 
“好意同乘”指在司法上定义为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搭“顺风车”。这类好心办了坏事,要不要赔?怎么赔?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兴华说,好意同乘案件一般是承担过错责任,看事故的原因,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处理。比如别人的车撞过来,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司机有酒驾超载操作不当等,司机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责任该怎么分配?有两点挺关键的。
 
●司机好意能减轻责任。2007年12月,温州泰顺法院判决一起好意同乘案件:一辆大货车在隧道内抛锚停下修理,也竖了警示牌,一辆小车一头撞了上来,小车司机死亡,乘客受伤,乘客起诉司机家属要求赔偿。
 
法院考虑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小车司机承担60%,考虑小车司机完全是出于好意让乘客搭乘,减轻20%的赔偿责任。
 
●能减轻责任但不能免责。2010年底,省高院公布一则规定,提供无偿搭车的车主发生车祸后,如果无责,车主可减轻对搭车者的赔偿,但不是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