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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五大“硬伤”
2016-10-05 09:23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私家侦探”五大“硬伤” 

 
  ———登记注册。1993年9月,公安部颁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通知称:鉴于这些民间机构的营业范围、权利义务等均无法律依据,所经营的业务已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部门分工管理,而这些民间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些手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门权力,已经产生了一些问题。为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私家侦探所性制裁的民间机构……有了这个“紧箍咒”,谁还敢明目张胆地称自己就是“私家侦探”?因此听起来有些暧昧的所谓“调查公司”、“咨询公司”就成了“私家侦探”机构的代名词。 
 
  ———侵犯隐私权问题。这又是挡在“私家侦探”面前的一道利剑。隐私权是名誉权中的一部分权利,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名誉权。而“私家侦探”在维护一方的权利时,可能会侵犯到另一方的权利。 
 
  ———取证是否合法。就查“二奶”的案子而言,要取得“有力”的证据就是“捉奸在床”,但从法律角度上讲,这样做是违法的。但不这样做,“有力”的证据又从哪里来呢,法院又会不会采信呢?修改后的《新婚姻法》于今年4月底颁布实施,其中增加了一条“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即当事人一方在取得第三方的证据后,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应作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判决。现在实行的是当事人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司法实践中,“举证”的难度却非同一般。 
 
  ———“业务”和国家执法机构相冲突。“私家侦探”要做的事国家执法部门都可以做,那么“私家侦探”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自身权益和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私家侦探”在为一方服务时,必然会“得罪”到另一方,另一方在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后,极有可能找他们报复。广州某调查公司的贺先生说,他就经常接到恐吓电话,不得已多次换办公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