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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机上有炸弹 女子被判一年半
2016-06-20 16:18 | 来源: | 作者: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遇事不可冲动,有些行为可能触犯法律

  原本是情侣之间闹矛盾,但是却让整个机场的航班为他们的一时冲动而依次 延误,并且惊动了警方。来拉萨旅游的赵某与男友马某决定去三亚,乘机当天,两人发生争执,马某独自登机准备飞往三亚。赵某一气之下拨打110称:马某携带 炸弹上了飞机。机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民警也赶来了。查明了事情原委后,警方在检查站将赵某抓获。

  她为留住男友

  报警称男友携炸弹登机

  2015年某天,赵某与男友马某来拉萨旅游,在拉萨玩了几天后,他们约定一起坐飞机去三亚玩。乘坐飞机当天,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赵某赌气不去三亚了,马某便独自前往拉萨贡嘎机场。

  见 男友马某独自去了机场,赵某随即也赶往机场,但等她赶到时,马某已经登机了。为了让马某留下,赵某就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从拉萨飞往重庆 的某航班上,乘客马某携带炸药,现飞机准备起飞了。”当日13时45分,拉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电话号码为185********的报警人报案。

  当日13时46分,民航西藏区局公安局刑侦大队110值班室接到拉萨市110指挥中心电话称,有人打电话报警称拉萨飞往重庆的某航班上有一名叫马某的旅客携带炸药。接报后,该局立即锁定嫌疑人,同时启动非法干扰应急处置预案。

  当日14时许,马某给赵某的朋友夏某打电话:“赵某报假警说我身上有危险物品,我被扣押了,你赶紧联系一下赵某,问她在哪里。”夏某当即给赵某打了电话,将和马某的通话内容告诉了她,并让她赶紧过去。

  当日15时30分,在拉萨市柳梧公安局的配合下,民航西藏区局公安局刑侦大队在机场高速距柳梧检查站8公里处的临时检查站将赵某抓获。经审讯,赵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造成航班顺延等后果

  女子被提起公诉

  接 到报警后,拉萨贡嘎机场启动了非法干扰应急处置预案,为排查险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造成部分航班备降、顺延、取消等后果。致使当天贡嘎机场多架飞机航班延 误起飞、返航、盘旋、备降、取消、乘客滞留、退票,造成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损失126736元,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损失444291.95元。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赵某当庭认罪,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失金额缺少客观方面的证据,不应采信。

  证人马某在庭审中称,他独自前往机场登机,期间赵某来电称自己进不去,让马某将航班号发过去,马某就编辑短信将航班号发过去了。当飞机快起飞时,机组人员称机械故障,让所有人下机,他被民警带走,后来才知道是赵某报了假警。

  证人黄某在庭审中称,当日13时许,他乘坐某航班飞机准备飞往厦门,在飞机滑行阶段,机长在广播中通知飞机机械故障,之后所有人都下了飞机。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她被判一年零六个月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部分航班备降、顺延、取消的严重后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 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失金额不应采信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案中厦航、川航出具的损失情况,缺少相关的票据、资费标准等予以佐证,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赵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鉴于此类案件在拉萨很少见,为了确保整个审理过程公平公正,我们 特别找了内地大城市的此类案件进行了参考,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遇事不可冲动,不能随意编造虚假信息,更不能报假警,此类行为有可能触犯法律。”拉萨市中级 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

  日前,赵某已刑满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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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明确界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解 释》指出,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及对于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编造 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其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传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即使行为人本人没有编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