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广西来宾一家房开公司打着合作建房的名义,在楼盘工地内只挖了一个坑,便“卷”走27名业主交的首付款和“名额费”大约250万元,房开老板随后携款“跑路”(今报2014年9月25日曾作报道)。无奈之下,其中26户业主起诉到法院。近日,兴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26户业主的诉求,判处开发商退还业主交纳的全部购房首付款250万元和所谓的“名额费”,并支付利息。
2014年6月,来宾市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在开发当地泰和华府小区过程中对外宣称,该公司与广西永鑫华糖集团来宾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鑫公司)在小区内合作建7号楼商品房,除了卖给永鑫公司职工外,还对外销售,买房者可以享受房价八折优惠。不过,外面的人想买房需要交3000元“名额费”。
当年6月和7月,共有27名业主购买7号楼的房子。他们都不是永鑫公司职工,每人交了3000元“名额费”,再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合作建房内部订购协议书》,约定以折后价2476元/平方米买房。签完协议后,开发商就让每个业主交纳首付款。据业主统计,他们共向开发商交纳“名额费”和首付款大约250万元。
可交完钱后,业主发现,整个小区除了已建好4栋住宅楼外,他们买房所在的7号楼被钩机挖了一个大坑(地基)后,再也没见动工。当年9月,业主发现小区停工后,纷纷要求开发商退钱,泰和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却消失。随后,泰和公司其他股东联合有关部门表示,在财务审计中发现刘某存在严重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已向公安部门报案。对于业主要求退款问题,没有下文。
今年1月,26名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合作建房内部订购协议书》无效,并退还首付款和“名额费”。面对起诉,泰和公司并没有派人参加庭审。
法院审理认为,泰和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出售房子,与业主签订的《合作建房内部订购协议书》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黄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