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探啦
外遇了还不顾家的男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6-06-02 10:26 | 来源: | 作者:
    有这样一个不负责任的男人,结婚成家以后,不仅仅在外面采花盗柳,还对自己的亲生儿女不闻不问,不给生活费。对于这样的男人法律有没有制裁的办法呢?回答是肯定的!
 
    侦探社调查发现: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的规定,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
 
    原告周某某系未成年人,其父周某与其母王某于2008年11月结婚,2009年7月原告出生。近年来,周某因为有了婚外情,夫妻两人经常为此吵架,矛盾越来越激化,通过街道办事处以及亲戚邻里劝说,周某一直不思悔改,周某于2012年8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2年10月判决不予准许周、王离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周某从2012年11月起每月给付抚育费600元等。案件审理中,被告周某表示不愿意承担原告周某某的抚育费。
 
    TAN侦探社专家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未成年的子女应该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追索抚养费。故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以上规定,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能因为任何主客观原因而停止。周某与原告之母王某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之母王某于2012年11月带原告回娘家生活,被告从2012年11月起没有支付原告的抚养费,不论在道德范畴还是在法律范畴都是没有根据的。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未成年的子女应该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追索抚养费。
 
    二、尽管被告因与原告之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处于共同拥有的形态,任何一方或双方都可以支配家庭的共同财产来抚养原告。但是,被告因与原告之母分居,二人收入实际上是处于各自支配控制的状态,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手段来实现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三、本案的原告随母亲生活,从我国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的基本原则出发,也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参照离婚案件的处理标准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