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外遇调查制度初探
2016-05-31 14:43 | 来源: | 作者:
    私人侦探起源于欧美,1992年出现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2003年开始国家允许注册私家侦探商标。近年私人侦探调查服务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国内现有各种私人侦探机构约3700家,从业人员2万多人。而目前私人侦探在中国又出文明令禁止,那到底是合法还是不合法,好像国家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感觉让它游离在中间,看看发展状态。
 
    私人侦探是时常要跨越法律界碑的一群人,在违法和合法之间游走,不可否认,虽然其中一些违法经营者是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但更多的要看到积极因素,行政机关要做的是应当规范制约的机制,而不能因噎废食,简单的封杀了事。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该《通知》的做出是有其特定的政治、经济、法制背景,在当时对侦探业的限制发展确实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各个方面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私人侦探业在禁令声中蓬勃发展,说明《通知》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是不相符合的,目前的法律效力也就不由得令人生疑。
 
    违反了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公安部在下达禁令的同时 应当让利害关系方参与,并听取公众意见,不能单方面的剥夺当事人的陈述与申 辩的机会,而《通知》恰恰是行政部门一家之言的产物。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过两个文件对私人侦探的调查活动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首先是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个批复虽然强调了证据的取得必须合乎程序规定,肯定了程序公正的价值,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使得私下取得的录音资料这种证据形式基本丧失了存在的可能 性,相应的私人侦探的业务就受到了很大的冲击。而2002年4月1日,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进行了修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性 规定,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 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就为私家侦探所收集的证据合法性的争论划上了一个肯定的句号,给了私人侦 探活动的制度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