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私家侦探是否应该合法化
2016-04-30 03:44 | 来源: | 作者:
    摘要私人侦探一称呼起源于西方,是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目前在我国现有法律体制下,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私人侦探这一行业进行规范,也就是说,私人侦探虽然在我国长期存在并且有蓬勃发展之势,但是它目前是不被我国法律所认可的。然而,私人侦探却一直行走在法律边缘,即使被打压也顽强存活了下来,那到底私人侦探是否应该合法化呢?本文将对此进行探究,阐述支持私人侦探的合法化观点。
 
    2010年3月15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四名“私人侦探”因非法从事有偿的跟踪、拍照、定位等活动,被判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涛等四人有期徒刑7到8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30万元。此判决一经宣布,引起民众广泛关注,私人侦探的身份以及是否应该合法又成了讨论的热点话题。
 
    一、私人侦探引起的争论
 
    (一)对其起源的争论
 
    私人侦探最早是西方人的发明,但是源于美国还是法国就有些争议。有人认为,1850年美国一个叫阿伦·平克顿的退休警官与他的伙伴在芝加哥创办了全球首家私人侦探公司,并且业务范围广泛,因而成为这一行业的第一人。还有另一种说法,根据《现代私人侦探》一书所介绍,1834年,法郎西斯·维多克在巴黎创建了世界上第一家职业性的私人侦探所,这样私人侦探的起源就发生在了法国,而且时间也推前了十几年。
 
    (二)对其概念的争论
 
    私人侦探的起源我们无从确证,其实探究其起源是历史学家的事情,我们所关注的是私人侦探本身的问题。对私人侦探的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下面举几种代表性的说法:一是,私人侦探是人们对他们的一种习惯性的称呼,相对政府而言的,他们是以接受客户委托并就客户关心的问题展开情报搜集和调查取证的专业情报工作人员。另一种说法,是指对于我国来说,国家刑事侦查力量以外的个体或私人调查公司,它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从事以民事或商务调查为主体并从事部分刑事调查工作。而我比较支持的说法是,私人侦探应是专门为社会提供民事调查服务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工作者。
 
    (三)对其是否应该合法化的争论
 
    从开篇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并不认可私人侦探这一行业的存在,公安部曾在1993年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因此不论从职业角度看还是从法律角度看,私人侦探都是不合法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私人侦探在社会中不容忽视的需求以及比较国外私人侦探的不同境遇,引起了私人侦探在我国是否应该合法化的讨论。反对和支持者各有理由,可谓唇枪舌剑,各有所长,但是对于这个问题,我是倾向于支持私人侦探合法化的。
 
    二、私人侦探应该合法化的理由
 
    目前,虽然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私人侦探这一行业进行规范和调整,不认可其合法地位,但是事实上我国现存的私人侦探社超过万家,从业人员也相当多,但是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没有法律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私人侦探的行为很容易就触犯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尤其是隐私权。所以目前抑制私人侦探的发展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从长远来看,应该抓紧制定并尽早出台有关私人侦探业的法律法规,明确其合法地位,让其尽快走上理性健康发展之路。
 
    (一)社会对私人侦探有现实需求且需求合理合法
 
    私人侦探之所以能够在我国长期存在,正是强大的社会需求才为私人侦探这一行业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不管政府部门再怎么堵其发展道路,常常是刚刚取缔一批,另一批又开始“地下活动”,可谓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如果要取缔,那根本之法便是“除根”,铲除其发展的土壤,可是人们的需求又是怎么可能消除得了呢。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企业信誉下降,一些民事纠纷、商业纠纷和其他纠纷不断产生,这种情况令政府机关难以应付;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现实中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因为缺乏相应的能力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很好的采集证据,而对该证据的收集又非诉讼机关的受理范围,无奈之下只好求助于民间的调查机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见,公民对私人侦探的需求是现实的而且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的无奈之举,从维护人权的方面考虑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我们也知道,之所以私人侦探一直以来受到政府部门的打压,是因为它在为维护雇佣者的权益而工作时,也时常会侵犯到第三方的权益。在我们为了维护无辜者的权益,而极力取缔私人侦探无却效果时,我们不妨尝试另一条道路,既然现实需求是存在的,并且无法消除,那我们就只能面对现实,将其地位合法化,规定其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然后对其进行引导,使它在法律的范围内办事,尽可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满足公民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