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被收超高中介费未按标准佣金得退还
2016-04-25 02:33 | 来源: | 作者:

  □ 本报记者 郭宏鹏 本报通讯员 李璇

  2014年11月,段某到某中介公司询问买二手房事宜。后经中介公司介绍,促成段某与卖主周某的房屋买卖交易。同年12月13日,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周某实得104.6万元,由段某另外支付25万元交中介公司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所有费用及支付双方的佣金。之后,段某依约给付了相应款项。

  然而,中介公司后来给段某的税费发票中,却载明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为80余万元。经过计算,中介公司总共帮其缴纳的税费应为15万元左右,也就意味着收取的佣金高达10万元,远远高于公示价(交易价的1.5%)。后因沟通未果,段某一纸诉状,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该案经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定中介公司返还段某2.9万余元。中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依照价格法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房产中介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中介公司打包收取25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介公司公示的标准,其应收取的佣金为交易价的3%(买卖双方各1.5%)即3万余元。另外,经向税务机关核实,该房屋交易还应补交税费4万余元,据此判令中介公司退回段某多收取的2.9万余元。法院另在判决的同时向税务机构发出司法建议,监督税费的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