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欲得家产状告老母 九旬老太追回房产
2016-03-02 05:38 | 来源: | 作者:

  凭着一份公证遗嘱、两份买卖合同,大儿子把老母亲和弟弟、妹妹都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父亲的一间房屋。“我们老两口一共就4间房,大儿子一直瞒着他爸遗嘱的事,还说为了拆迁多得利,已让我把另两间房都给了他。之后他又来要这间,相当于把家里4间屋中的3间都给了他啊!”今年已95岁高龄的汪老太气得颤颤巍巍地挥动着手臂,用满口无牙的嘴叨念着。

  儿子分别瞒爹妈 几乎包了家中房

  多年前,汪老太夫妇和大儿子一起居住在西城区的4间平房里。老夫妇的女儿已出嫁,小儿子住在外地。这4间房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汪老太的名下。

  “女儿和小儿子都很孝顺,小儿子虽然住得远,但为我们经济上付出很多。16年前我丈夫患肺结核,治疗半年才出院,大儿子害怕传染,拒绝接他爸回家。没办法,他爸就由小儿子出钱,在女儿家附近租房请保姆,由女儿和保姆照顾。儿子对我也不好,后来我也不得不搬出来,住到女儿家去。”汪老太说。

  但是2003年,大儿子的态度来了个大转弯,突然愿意把老父亲接回去住了,而年底便得到了父亲的公证遗嘱。老人将自己的遗产、即夫妻共同财产4间平房的两间都留给了大儿子。可立了遗嘱才一年多,老人又被大儿子送出了家门,于2006年12月在养老院去世。

  就在老人去世前3个月,汪老太听大儿子说“这片平房要拆迁,房产证越多,补偿越多”,而大儿子并没告诉她遗嘱的事,即大儿子已得到了两间房,她就在大儿子的劝说和陪同下,去了房屋过户大厅。她以买卖方式,将4间房原先的一个房产证拆分成3个:汪老太名下一间,她丈夫名下一间,大儿子名下两间。而此事,大儿子也没告诉在养老院里的父亲,老人不知儿子另得了两间房,去世前并未修改遗嘱。

  老伴去世后,汪老太考虑到4间平房中,大儿子名下已有两间,所以打算把自己名下的一间给女儿,将丈夫名下的一间留给小儿子。汪老太自认这样处理分配比较合适,三个子女应该不会有大的意见。

  然而她万万没想到,2011年12月突然接到法院通知,自己竟然成了被告!已多年不与老母亲来往的大儿子将她告到法院,要求遗嘱继承父亲的一半房产份额。同为被告的还有她的女儿、小儿子。

  公证遗嘱难推翻 老太仍想保两间

  年过九旬的汪老太走动要靠轮椅,行动不便,便委托女儿慕名找到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的王秀平律师。“4间房大哥想要3间,我和我母亲、弟弟都接受不了啊!”

  据了解,汪老太的积蓄基本花光,无工作没退休金,没有经济来源,医药费开销又很大,这些年来就依靠女儿和小儿子活着。她住在女儿家,女儿在身边出力多些,而小儿子出钱多些。现在汪老太生活不能自理,不得不用保姆,但女儿家面积太小,要找保姆,必须给汪老太租房单住。而大儿子多年来对老母亲不闻不问,汪老太指望不上,所以和女儿、小儿子商量,将4间平房中的两间出租,用租金为自己租房和请保姆。但租金根本不够租房和请保姆,还有汪老太看病以及她和保姆吃喝的费用。

  但汪老太万万没想到,儿子竟要占3间房,如果她自己只剩一间房出租,租金会更少。所以,汪老太希望保住两间房。

  “大儿子手中有公证遗嘱,除非有极特殊证据,否则很难被推翻,现在4间房中的两间已在大儿子的名下。”王律师分析着,“至于剩余两间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汪老太的丈夫占一半份额,大儿子凭着其父的遗嘱,完全有可能获取这两间中的一间。也就是说,大儿子很可能轻松取得4间房中的3间。”

  爸妈房子他做主 买方卖方都是他

  王律师仔细查看案卷资料,一个细节引起了她的注意:汪老太分别和丈夫、大儿子签订的这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上,所有文字都是由汪老太的大儿子填写的。在汪老太和大儿子的合同中,大儿子以买方名义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同时又以卖方汪老太的代理人身份签了字;而在汪老太与其丈夫的合同中,大儿子既是买方代理人,又是卖方代理人。

  另外,两份合同中分别约定房价为8万元和6万元,以现金方式付款。但实际上,大儿子至今未向汪老太支付8万元房款。王律师还注意到,签合同之时,汪老太已是85岁。而她丈夫也已高龄,行动不便,且住进了养老院,对以买卖方式拆分房产证一事并不知情。

  于是,王律师向汪老太及其女儿、小儿子提出建议:可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这起遗嘱继承案,另案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汪老太和大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那么汪老太就能拿回“卖”给儿子的那两间房产了。

  另起诉卖房无效 一审支持重审驳

  接案后,王律师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遗嘱继承案,获得了法院准许。2012年1月,汪老太的女儿作为原告,起诉汪老太及其大儿子,要求确认母子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法庭上,王律师向法庭陈述了该合同无效的理由。“涉案的4间平房是汪老太和她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汪老太未经丈夫的同意,擅自将其中的两间出卖给大儿子,损害了汪老太丈夫的合法权益。汪老太和其大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非买卖双方签字,卖方汪老太的代理人与买方均为汪老太大儿子一人,而大儿子至今也没有向汪老太支付房款,他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汪老太与其大儿子签订的这份合同无效,房屋的产权人仍应当是汪老太本人。”

  同年4月21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汪老太女儿的诉讼请求,判决汪老太与其大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大儿子对此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同年9月15日,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开始时,心急的汪老太几次要求到法院面见法官,当时92岁的汪老太已满口无牙,加之有口音,法官听不清,且话里话外流露出原告起诉没道理的意思。经汪老太女儿同意,王律师申请法官回避。

  更换后的法官对汪老太很和善,耐心听取意见,最后并未实体上判驳,而只是在2013年11月以汪老太女儿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于是之后,汪老太母女一起提出上诉。

  重新起诉一审胜 二审和解终如愿

  2014年4月得知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王律师着手代理汪老太于当月25日重新起诉汪老太的大儿子,还是要求确认母子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进一步补充了相关证据提交到法庭。

  此案又经多次开庭,王律师向法庭强调这一观点:母子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不存在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被告既以买方身份、又以卖方代理人身份办理房屋买卖事宜,并签订合同,该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被告也未实际支付房款,并非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善意第三人。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意见,2015年3月一审判决母子俩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支持了汪老太的诉讼请求。而大儿子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经法院做工作,汪老太的大儿子同意撤回上诉,并与母亲、妹妹和弟弟达成和解协议,约定4间平房中的两间归大儿子、一间归女儿,另一间归小儿子。

  大儿子撤回上诉后,王律师随即向西城法院申请恢复审理遗嘱继承案。由于此时已有了上述和解协议,遗嘱继承案顺利调解。2015年12月,法院出具了与和解协议内容一致的调解书。

  95岁的汪老太欣慰地捧着法院判决书,坐在轮椅上渐渐远去。此案历经4年7个诉讼程序、7份裁判文书,王律师在洞察案件各个细节后,提供独到的诉讼策略,最终帮助汪老太拿回了已经“卖”给大儿子的房产, 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案后提示

  立完遗嘱生活更凄惨

  老人可向110求助

  虽然法律规定遗嘱人可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日常生活中若需立遗嘱,最好是公证遗嘱,一旦发生继承诉讼,法院推翻公证遗嘱的可能性不大。即便公证被撤销,遗嘱也还是客观存在的,也属自书遗嘱,仍可起到遗嘱的作用。

  而有些高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需儿女照顾,有时候不立遗嘱,就得不到应有的照顾,无奈立了遗嘱,但立完遗嘱后生活却更凄惨。老人们应该学会保护自己,遇到不立遗嘱吃不上的饭的情况,可以向110求助。同时子女们也要注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