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私家侦探公司 婚外情取证的方法
2016-02-29 10:27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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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外情”在《婚姻法》是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只是在《婚姻法》第46条认定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过错行为。单凭网上聊天记录,和电话清单,是不能认定男女之间有不正当的关系,如果不是捉奸在床,“婚外情”在法庭上是很难举证的,最终只能认定为生活作风不良,道德品质不佳。婚外情是婚姻永远的敌人,结了婚的女人永远不要相信自己的丈夫永不变心。有婚外情的,自然不会不承认,但婚外情不会是一次两次,也不会是一朝一夕的欢好,只要耐心,总能取得足够的证据,那一方有婚外情如何取证?换种角度说,怎样取证才能证明对方有婚外情?本文将对婚外情取证的方法问题进行阐述,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1.跟踪法

  离婚案件中,在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后,以收集证据为目的的跟踪,不应该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跟踪的目的,在于了解和掌握被跟踪人的生活规律、作息去向,通过其工作、生活中的情节,来判断和取得其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这一服务过程一般有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瞄准对象。将被跟踪人的照片、录像或其他资料告知委托人,锁定被调查对象。

  第二阶段:实施跟踪。一般以两周为一阶段,对特定对象的生活、工作场景予以观察,发现有无异常。一般情况下,一两天工夫很难摸准一个人的生活规律以及生活真实场景。用一周到两周时间,基本上可以解决问题。

  第三阶段:总结归纳。将一个周期以来,被调查人出入的场合、接触的人员予以播放分析,归纳总结,向委托人汇报,并交付相关证据材料。

  2.拍摄法

  若发现可能存在暖昧关系人员,或是可能同居或幽会的场所,或者量被调查人与其他异性存在亲昵动作的举动,受委托人可以用摄像机或照相机拍摄作为初步证据材料。

  3.录音法

  对于以胶带为介质的录音材料,基本上不容易被改动,因此,只要录音手段和录音器材合法,证据效力较高。而对于以数码器材如MP3、录音笔等数码设备录制的录音材料,在原始录制后,复制以及编辑相对可能性较大,容易为对方否认,对法院采纳有一定的难度。不论怎样,有证据提交总比没有证据提交好。如果使用的是市场上有售的音像器材,而不是限制使用以及禁止使用的音像器材(如针孔式摄像机),在适当的场所,如是在公共场所而不是在别人的私密场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只要要具备关联性,就有证据效力。

  因婚外情取证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对取证的专业性要求较高。而律师是法律专家,并非在此类取证方面专长。因此律师一般不要轻易承诺当事人进行婚外情的取证,沈阳私家侦探公司建议当事人本人与相关机构联系调取此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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