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男子超市内偷顾客手机被判拘役罚金
2016-02-27 04:33 | 来源: | 作者:

  亚心网讯(通讯员 陈铁军 黄勇琦)暂住乌鲁木齐市一陕西籍无业男子石生,在超市内偷了顾客的一部手机。近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石生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40岁的石生,在乌鲁木齐市无业无固定住址。2015年10月27日19时左右,被告人石生在本市新市区北京路一超市内,趁被害人小阿不备,将其放在衣服右口袋的一部白色“三星”牌NOTE3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2133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达21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石生归案后自愿认罪,且已退赔全部赃物,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