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十分重视司法官员的德行。《尚书·吕刑》提出“非佞折狱”“惟良折狱”司法原则。孔子在任鲁司寇期间,主张先教后刑,以德服人,以达到司法效果。《淮南子》主张治理国家,实施“法治”,还须有善于执法的贤人,提出“法虽在,必待圣而后治”。云梦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载:审判官吏“五善”,“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唐律疏议·职制》篇规定,主管审判官员收取财产枉法裁判的,按“受财枉法”罪科刑。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朱元璋很重视司法官吏法律素质的提高,“每御西楼,召诸臣赐坐,从容讲论律义。”清朝相沿,大清律例的《吏律》规定:“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官罚俸一月,吏笞四十。”历代开明的统治者、政治家、思想家对于司法良知的重视,可略窥一斑。正因为如此,自西周设立大司寇始,至清末司法机关改革,历代推崇的良吏、循吏,贬斥的酷吏、恶吏,主要依据的就是官员在司法中的表现。
[一]
司法良知作为社会良知的一种,除具有社会良知的一般内涵外,还因司法活动的专业性、特殊性而具有自身独特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曾将司法良知的内涵概括为“八心”。即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之心;求真务实、勿冤良善之心;坚守正义、善解法意之心;惩恶扬善、保国安民之心;案结事了、息讼促和之心;真诚恻怛、哀矜裁判之心;勤奋敬业、救人水火之心;清廉如水、一尘不染之心。总而言之,司法良知是法官的司法理念、正义追求、责任担当、人文情怀、职业道德等在其内心的综合体现。
在当下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司法良知不仅关系到法官自身的境界,而且关系到审判活动的正义含量;不仅关系到良法善治的可能与否,而且关系到现代民主政治的建构。周强院长强调,要引导干警增强司法良知,从办理每个具体案件做起,恪守中立、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始终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必须把对法官的思想政治建设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来抓,而司法良知的培树则非常重要。
[二]
公正,是法官第一等的良知,恪守中立、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则是公正最基本的内涵。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多以“中”来形容司法的公平公正,所谓“不偏不倚谓之中”。《尚书·吕刑》说:“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说明周初统治者对公正司法的高度重视。管子有言,“公之所加,罪虽重下无怨气;私之所加,赏虽多士不为欢。行法不道,众民不能顺。”公正司法是良善司法的核心要素。我们应倡导一种实质公正与形式公正的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的统一的司法公正观。主观公正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以及司法的整个过程要让当事人和公众感受到公正。有句话讲,“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实现”,这就是主观公正。客观公正是指裁判的整个程序以及实体裁判的整个内容在客观上是公正的。我们要追求主观公正与客观公正的统一,就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正确行使裁判权,又要增强裁判的说服力,使裁判结果符合正当性,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
审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活动,法官向社会输送的正义,与社会公众所认为的正义观不尽相同。例如,司法的准则是法律判断先于(不一定优于)非法律判断,法律正义优于非法律正义,法律的程序正义先于法律的实体正义,法律的整体正义先于法律的个别正义。马克思认为,“法官的职责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这就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不应止步于抽象的正义原则,而应合乎良知和公理,最大可能地让当事人能感受到正义。
[三]
司法良知不仅为个体所体验,而且为法官群体所共享。如何将司法良知这种内化于个体的意识与其他人和多数人的所想、所感、所断相吻合,使之凝集起一种道德共识?答案是文化。让司法良知文化发挥引导教化功能、约束规范功能、凝聚感召功能、激励鞭策功能,使司法良知得以扩展和推广。
中华传统文化中虽然没有产生过类似西方的自然法理论,也留下了丰富的关于司法良知的精神遗产。如“惟良折狱”“明德慎罚”“法情允协”,又如“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讲,“法之善者,仍在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呈其暴与法之外。”综上所述,中国传统司法中的良知文化,是中华法制文明的突出表征。还应看到,法律文化之于司法过程,是历史长期形成的法律观、公正观、良知观持续不断作用于司法,并不断深化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法律文化结构和社会主体利益需要有机糅合的过程,是法意与良知互相作用的醇化过程。
“凡益之道,与时偕行。”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主体,当代法官应当成为良善司法的自觉实践者和维护者,加强自身修养,切实严格自律,行所当行,禁所当禁,更好地把中国传统文化中倡导的责任感、道义感、自省意识等传承下来,并与当代中国司法伦理和司法良知有机结合,助益形成新型的社会主义司法良知文化。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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