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的纠纷得以化解
2016-01-14 09:34 | 来源: | 作者:

  本报讯(杨健鸿/通讯员赖金雁 曹梅)近日,在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法院和检察院的见证下,赵某向某咖啡公司支付了10万元货款,一起长达17年的经济纠纷画上了句号。

  1998年5月,赵某与当地某咖啡公司签订了咖啡米购销合同,由咖啡公司向赵某提供19万余元的咖啡米,赵某预付定金2万元。在收到货物后,赵某却以咖啡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绝向咖啡公司支付余款。2000年7月,咖啡公司向思茅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同年11月,法院缺席判决:赵某给付咖啡公司17万余元货款,并按照1998年11月14日起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偿付货款利息。该判决亦采用公告送达。

  虽然法院已经判决,但迟迟未能执行。2007年6月,思茅区法院以赵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

  2015年1月,咖啡公司得知赵某下落后向思茅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判决,要求赵某偿还所欠余款17万余元及同期利息32万余元。同年5月,法院查明有一辆越野车为赵某登记所有,遂将之扣押。

  2015年7月,赵某向思茅区检察院提出申诉。思茅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该区法院审理该案时,已明知赵某注册的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有缴纳增值税的记录,却在并不是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错误地适用了公告送达和缺席审判程序,继而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检察机关还发现,赵某于2002年6月因合同诈骗罪被思茅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2年5月才出狱,而该法院却在赵某被羁押期间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错误地适用了公告送达。

  掌握这些情况后,思茅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办案人员经走访双方当事人还发现该案具备调解结案的可能,于是决定发挥检调对接机制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促成检、法两院办案人员联合对该案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梳理,对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环节达成和解协议,由最初申请的50余万元执行标的改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