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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庭长办案常态化 需加强制度设计
2016-01-13 10:20 | 来源: | 作者:

  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要规范院庭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院庭长参与的合议庭与外部监督的关系,落实好院庭长办案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并就办案数量提出原则要求。目前,除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正在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外,其余法院也正在结合各自实际推进院庭长办案。

  推进院庭长办案,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但是,受法院自身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还需进一步完善现有制度并严格加以执行。推进院庭长办案,需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才能充分发挥院庭长办案的作用。

  一是要规范院庭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由于院庭长具有行政管理职权,对于法官的升迁、司法资源的调度等都具有重要影响。在处理院庭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关系时,不仅要对院庭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的职责权限加以规范,更要在合议庭成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程序上提出要求,防止院庭长对其他合议庭成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产生不当影响。在合议庭发表意见时,应当按照职务层级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避免其他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时受到院庭长意见的不当干扰,防止合议庭成为变相的独任审判。对于法官的业绩考核、对审判辅助人员的配备,要以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确定,在规定之外不能再设其余考核指标,要保障法官有充分的审判辅助人员等司法资源可供利用,防止院庭长通过法官考核、调配审判资源等方式对合议庭其余成员独立发表意见产生不当影响。

  二是要处理好院庭长参与的合议庭与外部监督的关系。院庭长除了行使一般法官的职权外,还享有对审判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权,因此,必须处理好院庭长参与的合议庭与院庭长监督、管理权的关系,要让院庭长在对自己参与办理的案件行使管理权、监督权时,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一方面,要防止院庭长借行使监督、管理权之名,使其他合议庭成员无法依法行使职权,导致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处理意见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防止院庭长参与办理的案件处于无人监督、管理的状态,导致院庭长参与办理的案件出现不应有的错误或者出现错误时无法得到纠正。

  三是落实院庭长办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仅对院庭长办案数量提出原则要求,并没有进一步提出具体要求,要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还需具体的制度设计,并严格贯彻执行。具体而言,需要以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院庭长人均办案数占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的比例提出明确要求,健全随机分案的机制,将院庭长所办案件交由分案机制进行确定,避免人为操作的随意性,院庭长办案应当作为其工作业绩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