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惩防当事人滥用诉权
2016-01-13 10:20 | 来源: | 作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对此,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晓等在《现代法学》上发表题为《民事诉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转变,使得当事人的诉权这一“权利救济权”有了充分的保护依据。认定当事人构成民事诉权滥用,应从当事人诉讼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诉讼行为的失范和诉的利益的缺失3个方面进行严格判断,以避免阻却和妨碍当事人行使民事诉权。
对于民事诉权滥用者,应根据民事诉权滥用的具体情形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多层次地惩治和预防当事人滥用民事诉权,从而更为有效地减少和消除实践中日益增多的民事诉权滥用现象,实现诉讼秩序和法律秩序的良性运行。
- 上一篇:韩医协会准备起诉保健福祉部不作为
- 下一篇:执法人员可对涉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