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地环保局怠于履职被通报
2016-01-07 10:20 | 来源: | 作者:

  本报北京1月6日讯 记者刘子阳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同时发布15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诉前程序典型案例,江苏、山东、福建、云南、安徽各两起,7个地方环保局和3个地方国土资源局因怠于履职被通报。

  据了解,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设立诉前程序是为了提高检察监督效力,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节约司法资源。为确保诉前程序取得实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要求,严格履行诉前程序。

  记者注意到,发布的15起案例中,山东省莱州市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较为典型。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自2014年4月上旬开始,李广春经营的莱州市文峰高碳石墨制品厂向他人提供盐酸废液洗长石,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莱州市环保局未对其采取任何行政处罚措施。2015年7月16日,莱州市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莱州市环保局对莱州市文峰高碳石墨制品厂向他人提供盐酸废液行为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2015年8月14日,莱州市环保局回复莱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称,将对李广春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李广春停止将废酸液等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