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学校坠楼 索赔438万被驳
2016-01-05 21:47 | 来源: | 作者:

  北京一所大学的学生王涛(化名)在校期间患病,意识不清,从4层意外坠楼致严重伤残。王涛起诉要求大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38万余元。今天记者了解到,海淀法院认定学校已尽责,驳回王涛全部诉求。

  王涛是2011级本科学生。2013年11月14日,他因感到身体不适、手抖、行为异常、精神恍惚,在同学的陪伴下到大学内的心理中心咨询。“我离开后,医生将我的情况告知我们班辅导员,并告知辅导员带我到医院就诊。但辅导员没及时带我就诊治疗。第二天我病情加重,意识不清,上午8点意外坠楼,致身体严重伤残和精神损失。”他认为学校未尽到相应责任,故而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38万余元。

  但在庭审过程中,该校表示不同意王涛的诉讼请求。校方认为已尽到教育合同中的各项职责,事发后出于人道考虑,已给付王涛住宿费、医疗抢救费等16.9万元。

  法院查明,辅导员到王涛宿舍与他交谈,叮嘱舍友关注王涛的情况。后辅导员打电话告知王涛母亲上述情况。中午,辅导员又与王涛谈了一次话。下午王涛与同学去了大学校医院。傍晚5点,王涛与母亲通了电话,晚上他与同学先去了校医院,要求医生开安眠药。医生表示该药不能随便开。之后同学陪他去医院,但除急诊外,其他科室已下班,王涛便未就诊,回宿舍休息。第二天,舍友均需参加考试,王涛一个人留在宿舍。上午8点左右,班长受辅导员指派去看王涛,发现宿舍房门已锁,听到屋里有摔东西的声音,敲门无人应答。班长立即通知辅导员。辅导员拿钥匙开门时,发现屋内无人,到阳台后发现王涛已躺在楼下。

  王涛坠楼后,大学将他送到医院抢救治疗,从2013年11月15日到2014年1月23日,王涛在该院手术并住院治疗,后转院治疗到当年7月29日。目前,王涛生活仍不能自理,其家人在京租房陪护。

  法院认为,王涛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学生,是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考试、体检健康、符合录取条件入学就读的。他入学后表现正常,学习成绩较好,仅在事发前一日有异常表现。事发当天,王涛在宿舍中无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坠楼受伤,该坠楼行为非他人原因所致,其个人对此应自行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驳回王涛的各项诉求。宣判后,王涛提起上诉。

  法官释法

  大学不是专门的医疗机构,无法确认王涛实际的精神状况,无权限制王涛的个人行为,亦不具有对其24小时全面监控能力。事发前一天,大学教师已将王涛的异常情况通知其家人,并让同学随时关注王涛有无异常情况。事发当天,大学又将王涛及时送医院救治,并支付了医疗抢救费,已尽到对学生及校内公共安全的相应义务。事发后,学校已为王涛付费16.9万余元,该费用系该单位作为教育者从道义角度出发自愿承担的钱款,也可认为是大学对王涛不幸坠楼的道义救助。因此,法院认定大学在安全注意义务和经济帮助上均已尽到相应责任。现王涛再行主张赔偿其因自身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而大学已付救助款项亦无权再行主张返还。

  本报记者 林靖 J151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