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锐
记者从26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上获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除正在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等规定,这意味着代孕有望成为合法行为。(12月27日中新网)
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就将代孕确定为违法行为,而本次草案拟对代孕再度“一刀切”地禁止,却一度引发了广泛讨论。我们不妨抛开现行法的桎梏,对“代孕”本身是否具有必要性、正当性进行纯理论讨论。
代孕,简单来说就是女性接受他人的委托孕育孩子,生产之后将孩子交由委托方抚养。这一直以来是个敏感话题,不少人极力反对。反对者通常认为,代孕将引发诸多违法行为,比如违法超生、非法行医;代孕将产生诸多法律纠纷;不少代孕者因非法医疗机构条件有限,产生身体伤害。
事实上,代孕只是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并不能把滥用代孕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甚至违法行为,归罪于技术本身。而恰恰正是相关法律规范长期缺位,让代孕一直躲在了法治阳光之外。当一种技术只能通过违法方式实施,自然就将滋生更多的违法后果。
而另一方面,对于病理原因切除子宫、先天性子宫发育不良或某些遗传病不能正常受孕的妇女,借助代孕技术或许是她们获得血亲后代的唯一选择。“一刀切”地禁止代孕,实际上,就是在否定她们的生育权,也在否定她们配偶的合法生育权。
自然规则已然对那些无法自行孕育后代的人进行了不公正的安排,这就有必要通过立法赋予她们辅助生育权,实现矫正正义。不妨为无奈下的代孕铺垫一条合法之路,同时,对其从申请主体资格、申请流程、代孕机构、具体实施规范、各方法律关系等方面作出明确法律规定。这或许也是不少委员建议将“禁止代孕”改为“规范代孕”的原因所在。
当然,或许也有人会质疑,如果代孕合法化、规范化了,是否会违反伦理道德。其实,不同人有着不同的伦理道德观,伦理道德更多是一种自身内心信念下的自我约束。实际上,即便代孕真的为法律所许可,很多人在伦理道德上仍然无法接受,通过自身选择权拒绝即可。而如果一些人的道德观并没有对其他人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后者就没有必要用一己道德观去衡量前者,站在道德高地上,间接地干扰他人选择生活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