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命名不得使用“最佳”
2015-12-24 09:18 | 来源: | 作者:

  本报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王开广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规则明确,通用名称除符合规则规定的相应要求外,不得含有“型号、规格”、“图形、符号等标志”“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最佳、唯一、精确、速效等绝对化、排他性的词语”“说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语”等9项禁止性要求。据介绍,作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规则是首部针对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的法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