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收空气净化费被警示不冤
2015-12-20 08:43 | 来源: | 作者:
新闻:江苏张家港一家餐厅,向用餐消费者收取每人1元的“空气净化费”。张家港市物价局接到举报后调查属实,遂向餐厅开出行政警示书,责令其7天内自行整改。
点评:消费者有权明明白白消费,即使是餐厅为消费者着想,专门购置空气净化器,为消费者创造良好的就餐环境,但没有提前告知用餐消费者,就收取每人1元的“空气净化费”,则于法无据。餐厅只能将该成本纳入经营餐厅的总成本之一自行消化,擅自向消费者收取“空气净化费”,侵权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物价部门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餐厅收取“空气净化费”属实,餐厅被行政警示并不冤枉。作为餐饮企业提供良好的就餐环境是其应尽义务。如果能补正事前告知收取空气净化费这个“软肋”,那该餐厅可能就会形成独特的餐饮特色。
抓住消费者追求就餐环境的心理,并补正事前告知程序,收“空气净化费”就可能蕴藏无限商机。毕竟多数消费者还是认可在雾霾污染严重的具体现实条件下,餐厅专门加大投入提供清新的空气,按次收取每人1元的“空气净化费”并不过分。只要明示告知在前,消费者就会慢慢接受提供洁净空气的服务项目,甚至形成个性化的餐厅经营品牌,把环境污染的坏事变成为消费者着想、推销其餐饮服务的“商机”。
作者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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