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纪的中国,由于世界格局的深刻变革而处于中西交汇的路口。由此,就产生了一个对中国法之近代性转换影响至深的问题:中西法律文化的交流与碰撞。从此以后,法律文化的中西比较,不仅仅关乎法政思想的更新与变革,更是成为一种学术作业,延续至今。当然,此番比较,并不唯吾国所独有。我们端视、考察英美列国诸法之时,彼岸的人们也在以“他者”之视角,打量着这个古老国家的法律与政制,甚至,其对知识获取的渴望程度远超吾国吾民。华东政法大学李秀清教授的新著《中法西绎——与十九世纪西方人的中国法律观》中所呈现的内容,正是上述情景的真实写照。
李秀清教授以《中国丛报》(创办于1832年5月,1851年12月停刊)为切入点,梳理、分析报刊上所记载的与中国法律、政制相关的报道与评述。开篇以1821年“特拉诺瓦案”为中心,考察了中美早期法律冲突的历史,随后着重论述了《中国丛报》中展现的西方人对中国的帝制、刑法、诉讼等问题的评论与看法。
虽然《中国丛报》所记载的仅仅是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形象,但是西方人的中国法律观背后所隐含的,仍然是中西法律文化孰优孰劣的宏大问题。因为《中国丛报》刊登的报道或评论,并不仅仅是描述性的叙述,更多的或许是评价性的论述,它必然带有一定的预设与前见,前见的产生,必然源于差异与比较,而比较自然会有高低之见与优劣之分。
实际上,西方人笔下的评价性部分,即如何评价、评价是否得体等问题,也正是李秀清教授在书中重点强调的。举例而言,作者认为,作为《中国丛报》创办人和重要撰稿人的裨治文抨击清朝帝制时心中的那杆秤,无疑是他认同并为之自豪的美国总统制。此外,《中国丛报》中所记载的有关中国刑法与诉讼制度的事项,在作者看来,也有一种“集体想象”的成分,并具有意识形态性,体现了根深蒂固的文化和宗教优越感,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对于中国人的法律观并不理解。即言之,中国法的形象,在很大意义上是西方人建构出来的,而建构的素材,可能是经过取舍的,也可能是碎片化的。
作为一名中国读者,自然很是欣赏作者对西方人之看法和观点的怀疑,也很希望作者能在一百多年后的今天,通过史料的发掘整理,告诉所有读者:《中国丛报》的评论或报道是不准确的,至少是不全面的。但细思之,对此现象的揭示本身就极具意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或许比证伪“他者”之论述更为重要。事实上,基于各自观察所得出的结论,往往是可反复辩驳的,未必可以证伪。犹如时下如果一名美国人来到中国,在媒体上看到的多是“扶起跌倒老人反被讹”以及“男子获冤十七年后终被释放”之类的报道,进而写出一份对中国做负面评价的旅记,似乎也是无可厚非的。
因此,后来者以读者的身份审视《中国丛报》对中国法律所给出的评价时,美国第一汉学教授卫三畏的提醒或许是极为有益的:“向读者提供中国执行法律的恰当图像是很困难的事?就像在我们国家,每天报纸送进我们眼帘的是关于罪恶和暴行的记述,这些不是社会一般状况的标志,我们很容易忘记这一点。”
回到中西法律文化比较这一问题上来,实际上,问题的关键其实并不在于做出比较的研究者是否具有价值前见,也不在于比较本身是否具有意识形态性,这些甚至都是不可避免的。最重要的是,在进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时,要注意深入发掘比较对象的“历史——社会语境”。即言之,对具体的语词、规则与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时,不能忽视该语词、规则与制度背后所处的历史性因素与社会背景。比如,清末有识之士研习西方经验之后,认为“兴民权,开议院”是国家富强的根本,是“治国之大径,为政之公理”。并试图从“民为邦本”等民本思想中类推出西方式的“民权”概念以支持其政论,但却不曾看到,中国的“民本”与西方宪制中的“民权”是两回事。如王人博教授所言,“如果说民权与专制是相互对立、水火难容,那么,民本与专制则是相互依存,互为补充的。”
一旦忽视对语词、规则与制度的“历史——社会语境”进行详尽分析,误解与误读就无法避免。君不见,韦伯以形式/实质、理性/非理性作为分析范式,审视、分析中国的立法与司法所得出的结论,即受到林端、黄宗智等学者的不断质疑。如此情景,亦可见哈佛大学昂格尔教授对中国法律的评价与描述。
《中法西绎》一书中,作者在代跋末尾也提到:“有交往就会有比较,就会发现各国法律存在差异,但若撇开国家的土壤和背景,奢谈某一种法律是好的,另一种法律是坏的,必将有失公允”。笔者认为,这也正是坚持“历史——社会语境”的方法论取向所竭力克服并旨在避免的结果。笔者认为,,在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中,只有在更为宏观的视域中分析考察,才不至于轻易得出极端褒贬或不甚严谨的结论,从而使比较与论述更具历史厚重感。如此,也方能探寻中西法律文化之精义所在。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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