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快报》报道,《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5》日前发布,结果显示,广东纳入评估的9个市中有3个进入前十名,深圳和广州分摘状元和榜眼。报告还指出,中国仍然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被评估城市的法治水平处于不及格状态。
先不谈该报告在调查、观察、评估等方面做得如何,仅就该评估项目而言,已经值得肯定。道理很简单,无论如何,它以评估的形式告诫政府:政府必须首先守法,政府所代表的公权力必须关在法律的笼子里;它也以调查、评估和公布的形式提醒市民:政府是依法为你们服务的,法律赋予了你们监督政府、向政府问责的权利,如果你们自己放弃了这样的权利,没有人能够帮助你们;它以项目评估和得分统计的方式提醒无论是政府还是市民,最重要的是必须在现实中按照“法治政府”的各项指标进行对照、检查和问责。
根据国务院于2010年颁发《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所明确规定的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理念与目标,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首先是依法“治官治权”,具体而言就是“权责法定”。也就是说,必须用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的职权和职责,政府不能越过法定边界行事,此即所谓“法无授权即禁止”。政府的所有越权行为不仅无效,而且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另外,“权责法定”还明确规定政府不作为或不用心作为同样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仅此而言,“法治政府”状况在这个角度上看已经有了很重要也很明确的评估依据。比如,地方政府出台的各项法规(尤其是各种常规性质的禁止性法规)如果违反了上位法,就是很明显的越权行为,彻底违反了“权责法定”的法治政府原则,必须被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仅从媒体报道中我们还无法得知,该报告是否曾对广州市政府出台的各项公共管理规定按照“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进行评估。
广州市政府在这项评估名列第二,据称拖后腿最严重的是“监督问责”指标。应该说,缺乏“监督问责”正是影响“权责法定”的关键积弊。至于该评估报告中所列举的缺乏“监督问责”的表现,其实都只是未公布“执法情况报告”等字面文章,令人摇头的是连这样的表面功夫都未做的完善。
据知情人士透露,广州市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制管理,一旦纳入目录后就有须对该决策负责的严格规范程序,但是竟有不少部门不愿意将部门决策纳入到目录以防被问责。这无非说明所谓的“制度化”也不是万能的,关键就是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到底是落到实处还是仅仅是一句空话。就以这个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来说,我们能否期待公开说明究竟哪些部门不愿意将部门决策纳入目录公布以及如何对其问责呢?
(作者系知名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