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探公司”虽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列入商标注册范围,但却无法获准进入市场——— 一种神秘的职业,一个平日里处于隐身状态的群体———“私家侦探”,近来成了媒体报道和百姓关注的热点。一些读者致电本报记者热线,询问自己能否开办“侦探公司”?
1993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禁止开设“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从那时起,私家侦探就一直处于“地下工作”状态。
2002年10月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将“侦探公司”列入了新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
可以申请到商标并不意味着能够营业,但这一消息还是令处于“地下工作”状态的侦探公司喜出望外,一些“私家侦探”声称:我们快要迎来自己的春天了。
关于民间侦探业的利与弊、禁止与开放,一直是个比较敏感且有争议的话题。
现实生活中,人们会遇到各种不同程度的侵权或伤害,这时首先会想到寻求法律保护。但在面对“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时,当事人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和能力。而有能力的执法部门又不一定能及时满足他们的需求,找“私家侦探”提供了另一条出路。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需要“私家侦探”的地方,如: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不忠和财产转移调查;经营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调查;用人单位对雇佣人员的调查;虚假资信、假冒伪劣、商业欺诈调查等方面。正因为现实生活中的许多领域需要“私家侦探”,他们才大量涌现,这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
有人认为“私家侦探在给予规范管理时要允许其发展。而有的人则认为,现在给“私家侦探”合法地位为时尚早,中国的“私家侦探”是在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出现的,会有很多相应的问题产生,一旦“私家侦探”把握不住法律的界线,就极易造成侵权现象。譬如擅自在他人住宅、办公室安装窃听器、对个人进行盯梢拍照等,这些都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私家侦探”在我国的一些大中城市相继出现。据统计,目前国内通过工商局注册经营的调查机构至少有上百家,他们通常以“民事调查”、“商务调查”、“信息咨询”为机构名称,其经营所开展的业务从招揽上看大体相同,基本上不外乎是:婚外情调查、资信调查、商务调查、假冒伪劣调查、知识产权调查、市场调查、债权债务调查、证据调查、转移资产调查、失踪人调查、保险业务调查……
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的黄银扬律师认为,现在关注的不是要不要发展的问题,而是如何规范管理的问题。他认为:对于“私家侦探”行业,国家在审查、准入上要把好关,在业务上要加强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由公安机关对人员、组织结构、工作方式、经营内容等进行规范。私家侦探本身也要明确行业本身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加强自律,先允许其有序发展,同时也要禁止他们涉足不应涉足的领域,比如要禁止“私家侦探”调查公务人员、国家官员,不得为政党服务等。否则,任其无规范地发展下去,社会的公共利益势必会受影响,更可能发生一些想像不到的社会后果。□实习记者张赵颖
本报记者徐建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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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侦探备忘录
1991年,法律专家何家弘写出了《私人侦探与私人保安》一书。
1992年,上海成立了国内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一年后,公安部发文规定禁止设立私人侦探社,这个机构从此被取消。
1993年3月1日,成都“协力事务调查所”诞生。
1993年7月3日,沈阳“克顿调查事务所”开张。
1993年9月7日,公安部颁布《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1998年3月15日,融合调查业务与互联网媒体的中国首家调查专业网站:中国侦探网在北京开通。
2000年6月16日,由民间调查机构发起的、首家以民事调查为课题的高级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2001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最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允许将私人录制的录音和录像作为“呈堂证供”。
2002年8月,根据世界商标知识产权专业组织———尼斯联盟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侦探公司”列入了新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允许注册“侦探公司”商标。
2002年12月7日,“2002年中国商务信息调查行业研讨会”在重庆召开。
2002年11月,四川泸州法院开先河重奖“私人侦探”揪“老赖”。“侦探公司”适当介入公权民事调查,弥补公权力量的不足,有利于社会积极一面得到人民法院认同。
2003年7月16日,中国侦探网派遣十名调查员参加由美国、英国、加拿大及联合国等国际知名调查专家亲自任教的、国际承认的,“国际调查员高级培训班”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这标志着中国调查员走向国际并达到国际一流调查员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