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调查业务养活中国私家侦探行业
2015-10-31 19:50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反映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但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赔偿事由的义务。现实生活中,不乏因怀疑对方存在婚外情而未雨绸缪搜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的现象。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就此规定的不完备,实际案件中出现了种种尴尬。法院很难在保护无过错方要求赔偿权利的同时,又保护涉案有关方的隐私权,同时还不损害公序良俗。笔者认为,原则上,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某些“特别”方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

 法规存矛盾 边线难划清

法律界定模糊,或许是我国“私家侦探”尴尬处境的源头。其实,对于私家侦探行业的管理和认定,各部门的法规都存在着多重矛盾。

在2002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将原来的42类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扩大为45类,其中新增的允许注册类别就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项目。但实际操作中的情况却截然相反。据报道,有两位法律工作者到上海市工商局申请注册“私人侦探社”遭拒绝。随后,国家工商总局的负责人对此严肃指出:“国家的态度十分明朗,禁止私人开办侦探业务,至今尚无一例注册成功的。那些所谓‘私人侦探公司’,都是打着咨询公司的旗号,超范围经营。对于‘打擦边球’的公司,按规定应该严厉处罚。”重庆邦德调查公司据称是在此规定出台后第一个注册成立的公司。

原来,公安部早在1993年就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而与此相悖的是,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一改以往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手段获取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用的规定,明确指出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这两种情况,音像资料都可以进入公堂,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如今的私家侦探们仍不得不走在法律的边缘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