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调查与外遇调查所的法律责任
2015-09-24 13:26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私人侦探与私人侦探所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为了明确私人侦探所的民事责任能力,立法上应该规定私人侦探所必须交纳开业保证金。私人侦探在执业过程中,如果没有很好地履行义务,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完成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私人侦探所应该按照约定向委托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私人侦探在执业过程中,如果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与名誉权,或者窃探商业秘密构成商业侵权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私人侦探要保证所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对于证据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产生疑问,私人侦探有义务出庭接受质证并作出解释,以证明证据的可采性,否则,其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造成委托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私人侦探所应该予以赔偿。

  其次,作为归口管理的公安机关,如果发现私人侦探及其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出现乱收费或者损害委托人利益等各种违规行为时,公安机关应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作出吊销私人侦探的执业资格、责令私人侦探所停业整顿或者罚款等行政制裁。

  再次,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若干条款,明确规定私人侦探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上文中已经指出,目前实践中私人侦探的调查取证行为涉嫌犯罪的现象还是比较常见的,但《刑法》上却没有专门规定私人侦探刑事责任的条款,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私人侦探的法律地位之后,刑法也应该相应的予以完善,明确规定私人侦探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如将《刑法》第305条、306条、307条中规定的伪证罪、妨害证据罪以及干扰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主体要件扩大到私人侦探;对于私人侦探利用手中所掌握的证据进行敲诈勒索,或者录音、录像以及跟踪调查过程中侵犯公民隐私权与人身权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与构成上述犯罪的其他主体而言,应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