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介绍女友“闺蜜”卖淫被捕
2015-07-26 00:33 | 来源: | 作者:
根据深圳私家侦探了解到,我国未成年保护法中有提出,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今年17岁的许某是东莞某技校的一名学生,因父母工作繁忙无暇照顾,便选择离家寄宿上学。在与女友小丽恋爱后认识了其“闺蜜”小珍,很长一段时间里,三人总是结伴出行。2013年4月,许某在某酒吧喝酒时认识了社会青年黄某,其向许某提出,如果有漂亮女孩介绍给他,可以拿到数目不小的“中介费”。
当时许某并没把黄某的话当回事,直到一个月后的一天,许某想换一部2000多元的新款手机,怎奈囊中羞涩,兜里的钱与标价差了一大截。这时,许某想起了黄某,拨通黄某的电话后,黄某表示其承诺仍然有效。许某心里一乐,立即承诺当晚就带一个女孩去找黄某。
挂了电话后,许某开始寻思带谁出去。许某找到女友小丽,步入社会较早的小丽立刻明白了男友的意图,死活不依,许某气急之下摔门而去。正巧,出门遇上了前来找小丽的小珍,许某眼珠一转,打起了小珍的主意。几番劝说后,小珍也因为缺钱用,便同意前往。事后,许某拿到1000元“中介费”。
2013年8月,公安机关在扫黄行动中抓获小珍,小珍供述了许某介绍自己卖淫的事实,公安机关随即将许某抓捕归案,许某对自己介绍卖淫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多次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监管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深圳私家侦探介绍,现在青少年接触社会较早,且电子网络世界发展快,促使青少年都有早熟的倾向,可是却对社会一知半解,不清楚法律界限,容易犯错,身为监护人的父母,应该在满足孩子的物质生活的同时还应关注孩子的内心世界,别让孩子误入歧途。
另外,深圳私家侦探专家很负责地告诉各已为人父母的人们,应该时刻关注自己孩子的各种情况,多与子女沟通,从而避免因为疏于照顾而酿成的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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